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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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安徽省政法委会议讲话稿(节选)
(我们结合律师执业中的办案实践及遇到的问题,为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与会的专家、同仁交流,敬请各位领导指导、指正。
一、办案机关应尽快纠正违背客观规律的办案考评标准
近年来发现的蚌埠市于英生案、蒙城县代克民案、利辛县康文良案、萧县孙长娣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共同成因,均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要求下,产生急功近利的态度,或刑讯逼供取证导致错案、或是人为炮制冤案,制造了冤狱的开端,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缺乏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充分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案件“破获”后,侦查机关为了维护其“工作成果”,会通过各种努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顺利批捕、审查起诉;而案件批捕、起诉部门在接手案件后,因为本部门同样有着类似的考评指标,将案件向审判机关移交后,也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保障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至此,整个刑事诉讼成为“行政治罪模式”,刑事诉讼各环节相互监督的纠错机能失灵,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因此,纠正公检法机关内部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标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
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
审判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辩护必然形同虚设。
这也是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因此,应当重新分配公检法机关的权责,强化审判机关的核心地位,切实避免侦查引导起诉、起诉引导审判的错误现象。
目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显然是完全正确的。
此外,审判机关本应保持中立,却被赋予了打击犯罪的职责,角色定位错误。
这是受到多年以来的“严打思想”的影响,也与公检法机关的利益高度统一,相互制约不足、配合有余有关。
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成立专案组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刑事诉讼活动成为“行政治罪模式”,难以保障案件质量。
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区别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职责,强调其中立地位。
三、接受不同职业独立的职业伦理与价值观,切实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除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审判人员外,其他的诉讼参与方实际上难以避免地均有其职业立场和职业偏好。
如,侦查人员善于怀疑;公诉机关行使着指控犯罪的职能,往往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而辩护人则擅长于寻找证据缺陷维护被告人权益。
正是这种价值观多元化,视角多元化,才能够全面审视一件事情,有利于法官的兼听则明。
因此,应当接受刑事诉讼中职业伦理与价值观的多元化,切实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律师的辩护可以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阶段,有效的辩护能够起到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功能,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案件集思广益。
然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容易以自己本部门利益为核心,对于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持排斥态度,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辩护律师“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机关又为律师设置了“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辩护律师仍然处于被边缘化的位置,辩护制度的纠错功能仍然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切实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如果因为漠视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及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世贾、单玉成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