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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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二、药学部门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医师开具毒性药品的处方时,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三、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审核,对不合格处方拒绝调配。

四、调配处方时,必须计(剂)量准确,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专人保管,避免混放。

六、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项制度。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七、报损的毒性药品需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经办人等。八、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性药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医疗用毒性药品采购人员应为药学专业人员,并有专人负责。

十、药学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由采购人员到国家指定的经营企业进行毒性药品采购。

十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上签字。

十二、条药学部门应制定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门对自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对于自查过程发现问题或疏漏,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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