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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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的各类工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工业企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负责全县工业企业节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必须建立节水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计划,向生产车间分解节水指标,开展用水计量、用水统计、节水考核和奖惩。县水务局负责依法督查落实。第五条县水务局每年年初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产品取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宁水发22号)中的工业产品取水定额、企业单位产品实际取水量、年度生产计划等,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工业企业当年用水总量,并根据核定的企业用水总量制定全县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年度节水指标和全县工业
企业年度节水工作计划,报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核后,印发执行。第六条县统计局负责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量,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全县万元GDP用水量,完善工业企业用水统计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和节水工作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不得虚报、瞒报、错报用水数据,否则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工业企业节水指标考核机制,由县水务局牵头,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每年年底对下达的工业企业用水指标和节水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并按照《永宁县治本工程实施方案》的相关奖惩办法对工业企业进行奖惩。第八条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永宁县2016-2016年工业节水规划》;向工业企业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目
录。第九条县域内所有使用自备水井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16年年底以前在自备井出水口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做到准确计量企业实际取水量。对不按期安装自备井取水计量器具的企业,县水务局以自备井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征收的经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重点节水技改项目建设。第十六条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打自备水井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或建设项目不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或拒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