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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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际食品国法典委员会)简介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秘书处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 (SPS协定)》
1.为了最大可能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一致, 成员国应将本国的相应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 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除非本协定另有其他 规定(如,第3款)。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卫生或植物卫 生措施应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 必需的,而且符合本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有关条款。 3.成员国可以制定或维持某一项高于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所达到的保护水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 措施;但必须掌握充分的科学依据,或成员国认 为符合第5条1-8款要求达到的保护水平。不过, 任何不同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达到的卫生 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措施不得与本协定的其他 条款相违背。
《SPS协定》附录A:
1.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准则 和建议是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 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 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 以及卫生操 作规范和准则等标准、准则和建议;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委员会
美国
商品分委员会
负责制定某一特定或类别食品的标准。 为了区别于“横向委员会”并说明其专 门职责,称为“纵向委员会”。它有16 个。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 类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原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 的食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
除了产品标准外,食品法典还包含一般性标准, 它适用于所有食品,而非针对个别产品。这些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包括: . 食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 .污染物; .分析和采样方法; .食品卫生; .营养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 .食品中兽药残留; .食品中农药残留
委员会Biblioteka Baidu
.油脂委员会 .鱼和鱼制品委员会
.奶和奶制品委员会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
.糖委员会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植物蛋白委员会
.谷物与豆类委员会
.加工肉禽制品委员会
.肉汤和清汤委员会
.肉类卫生委员会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
主持国 英国 挪威 新西兰 墨西哥 瑞士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美国 丹麦 瑞士 新西兰 瑞士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重要任务 起草和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s)的宗旨
正如CAC章程第一款所述, CAC的最高宗旨是: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 促进食品的公平贸易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起源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 批准建立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并且通 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章程。
代表性 ——CA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而
不是非政府组织。
CAC是FAO/WHO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间组织 现有成员国164个,覆盖全球人口的97%。
CAC大会分别在罗马的FAO总部和日内瓦 的WHO总部每两年轮流召开。已举办了2 4次大会。 全体会议参加人数多达500人。
会议以一个国家为代表。各国代表 团都是由政府高层官员带队。 各国代表团还可包括工业界、消费 者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代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
法典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s):
负责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协调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通过协调委员会,使一个地区或几个国家共同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员会”,有9个。
委员会
主持国
一般原则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秘书处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 (SPS协定)》
1.为了最大可能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一致, 成员国应将本国的相应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 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除非本协定另有其他 规定(如,第3款)。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卫生或植物卫 生措施应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 必需的,而且符合本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有关条款。 3.成员国可以制定或维持某一项高于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所达到的保护水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 措施;但必须掌握充分的科学依据,或成员国认 为符合第5条1-8款要求达到的保护水平。不过, 任何不同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达到的卫生 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措施不得与本协定的其他 条款相违背。
《SPS协定》附录A:
1.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准则 和建议是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 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 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 以及卫生操 作规范和准则等标准、准则和建议;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委员会
美国
商品分委员会
负责制定某一特定或类别食品的标准。 为了区别于“横向委员会”并说明其专 门职责,称为“纵向委员会”。它有16 个。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 类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原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 的食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
除了产品标准外,食品法典还包含一般性标准, 它适用于所有食品,而非针对个别产品。这些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包括: . 食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 .污染物; .分析和采样方法; .食品卫生; .营养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 .食品中兽药残留; .食品中农药残留
委员会Biblioteka Baidu
.油脂委员会 .鱼和鱼制品委员会
.奶和奶制品委员会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
.糖委员会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植物蛋白委员会
.谷物与豆类委员会
.加工肉禽制品委员会
.肉汤和清汤委员会
.肉类卫生委员会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
主持国 英国 挪威 新西兰 墨西哥 瑞士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美国 丹麦 瑞士 新西兰 瑞士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重要任务 起草和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s)的宗旨
正如CAC章程第一款所述, CAC的最高宗旨是: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 促进食品的公平贸易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起源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 批准建立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并且通 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章程。
代表性 ——CA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而
不是非政府组织。
CAC是FAO/WHO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间组织 现有成员国164个,覆盖全球人口的97%。
CAC大会分别在罗马的FAO总部和日内瓦 的WHO总部每两年轮流召开。已举办了2 4次大会。 全体会议参加人数多达500人。
会议以一个国家为代表。各国代表 团都是由政府高层官员带队。 各国代表团还可包括工业界、消费 者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代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
法典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s):
负责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协调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通过协调委员会,使一个地区或几个国家共同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员会”,有9个。
委员会
主持国
一般原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