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市积水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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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市积水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2013年07月09日 09:24
来源:人民网作者:王军马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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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雨水排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技术、管理、体制等众多方面。从目前的分析来
看,造成部分城市严重内涝的主要原因是暴雨强度超过了排水的一般能力,但是也暴露出我
国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城市建设存在重地上轻地下的倾向。部
分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不完善,无雨水管道或雨水管道下游无出路,造成雨水排除不畅,地面
形成积水。
2.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偏低。排水设施得不到及时的养护和维修,造成降雨时排水设
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如有的城市雨水泵站供电保障率低,遇雷雨天气造成供电中断,泵站
无法正常运行。
3.应对超标准降雨的措施力度不够。在暴雨的预警预报、应急排水设施的建设以及重点
区域、设施的防护措施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4.宣传教育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公众参与的全方位防灾减灾体系。
针对排水设施存在的问题,以下从加强和完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方面谈一谈应对城市内
涝的措施。
一、逐步提高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标准
在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标准中,重现期是一个重要参数,其表示设计暴雨强度出现的周
期。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重现期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积水后的财产
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住建部颁布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87版和2006
版及《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都对重现期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1987版提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
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版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3~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关于重现期的规定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版基本相同,为“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从以上规范中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对雨水管道重现期的选用有逐步提高的趋势,200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较1987版在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从2-5年提高到3-5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较200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在一般地区重现期从0.5-3年提高到1-3年。
目前我国城市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1-3年,大部分城市普遍采用1年一遇重现期。如北京市目前采用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为一般地区1年一遇,重要地区采用3年一遇,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采用5年一遇重现期。
发达国家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比我国略高,如美国居住区2-5年,商业区2-10年;欧盟居住区2年,商业区2-5年;澳大利亚2-10年;日本东京3年,京都、名古屋5年,神户、川崎10年。我国与国外重现期的计算方法、取样方法等不同,使得雨水管道流量计算结果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国内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较国外发达国家略低,造成实际设计排水能力偏低。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是必然趋势。对于北京这样的一个特大城市,又是我国的首都,政治地位十分重要,可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重现期的高限,即 5年一遇,以保证重要地区和重要设施的排水安全。限于投资和雨水管道利用效率问题,也不可能靠全面普遍提高重现期的方法来抵御极端暴雨造成的内涝和积水问题,宜采用综合措施应对极端降雨。
二、完善排水设施的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设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地面汇流到雨水口,从雨水管道到河湖水域,中间还有水量调节设施和雨水提升泵站。在排水设施的规划中要保证系统的完整和顺畅,协调好各设施之间在标准、规模等方面的关系。特别要注意雨水管道出口处河道的排水能力与雨水管道的匹配,避免因河道排水能力不足造成对雨水管道顶托。还要注意处理好河道景观水位与防洪排水的关系,汛期降雨时要及时开启闸门,保证排水通畅。应该根据城市的地形、地
貌等情况,梳理城市现状排水系统,在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雨水排除系统规划,确定城市排水河道、城市雨水管网和城市排水泵站等排水设施的布局、规模,并且在流量和高程等方面衔接好各个设施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雨洪控制与利用设施建设
雨洪控制与利用既是解决城市防洪排水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还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雨洪资源,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危机,可谓一举多得。在北京这样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建设雨洪利用设施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市关于城市雨洪控制与利用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2000年,中德合作“北京城区雨洪控制与利用”项目启动,结合示范区建设,进行系统研究,初步建立城市雨洪利用技术框架。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雨洪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建设在很多城市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在控制降雨径流和补充水资源方面的作用没能得到有效发挥。
因此,建议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城市雨洪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建设,对于新开发建设区,应按照低影响开发的理念采用透水铺装、低绿地、建调蓄水池等方式,尽可能使得开发建设后该用地的径流量不增加(径流系数维持在开发建设之前的水平),做到在源头削减径流量、减轻城市雨水系统的负担。
对于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在传统城市雨水排除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应利用城市中的开放空间,如绿地、广场等,安排雨水调蓄设施的建设。利用城市绿地建设雨水花园,平时作为公园绿地为市民提供休息娱乐的场所,遇到超标准降雨时,用于存储暂时无法排泄的雨水。利用广场和立交桥区建设地下蓄水池存储超标准雨水,储存的雨水可用于绿化、洗车等城市杂用水。例如在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配合场馆和公共空间建设了许多调蓄水池,用于调节和利用雨水。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建设单位更新观念,充分认识雨洪控制与利用设施在城市防涝和雨水利用方面的作用,还需要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四、利用先进技术,科学规划排水设施
长期以来,我国进行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一直沿用原苏联的体系方法,基于等流时线法,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规划设计,近60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和调整。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雨水系统规划设计的范围日益加大,已经逐渐超过了原有规划设计方法的适用范围,导致计算结果出现偏差,影响雨水系统的安全性。因此,需要对原有的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方法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多采用模型辅助进行雨水系统规划设计,如欧盟规定:推理公式法仅可以应用于汇水面积小于200公顷或汇水时间小于15分钟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