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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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黑龙江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2018-09-27 14:05:04
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解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
力,针对近年来在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复户口登记清理问题
(一)无法查清真伪的。
重复户籍清理的基本原则是保留真实户籍,注销虚假户籍。
但在清理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各地人口信息系统建库前的
历史遗留重复户籍,双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查询不到迁移轨迹,无法查实真伪的。
对此情况,可依据本人申请,注销一方户籍,同时通
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要求注销真户籍的。
对于核查出的多年前造成的虚假户籍,“假身份”已广泛使用,真实户籍多年未使用,且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保
留虚假户籍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当事人意愿注销另一方户籍。
(三)重复户籍都想保留的。
对于核查出的重复户籍,当事人双方户籍都想保留,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假户籍一方公安机关可将调查报告
建档造册,注销其虚假户籍,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三无”重复户籍的清理。
对于清理出的重复户籍,属“三无”(无照片、无变动、无音讯)人员的,可先行将户口注销。
如注销后造
成当事人无户籍,本人回来后,可依据相关材料予以恢复。
重复户籍清理和审批流程,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操作细则。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非主项变更。
对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可当场办理。
(二)项目差错更正。
对户口登记项目存在明显逻辑差错、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原
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报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三)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含姓氏)。
不满16周岁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当天予以变更;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派出所
受理后,报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审批,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姓氏的依据和原则仍按照黑公通〔2007〕64号文
件执行。
三、其他户口登记问题
(一)投靠落户问题
1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原则是父母须到被投靠子女所在地居住生活。
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含45岁),提前退休、体弱
多病的,凭单位退休证明或医院体检证明可不受年龄限制,同时不受原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其他子女限制。
2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既可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不需要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二)出生落户问题
1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
由于2014年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往年出生的小孩不予补办。
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可凭医疗卫生部门
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
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
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实后,
凭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设区的市公安局审批后落户。
2非婚生小孩落户问题。
非婚生小孩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
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
户。
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为非婚生小孩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
出生小孩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卫计委、居(村)委会等其他部门证明。
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
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
(三)毕业生落户问题
1毕业生离开原就业地的。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改派期限无
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2持证未落的。
对于因各种原因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毕业生,不论签发时间和签发地址,一律可在原籍恢复户口。
对于离开就业地的,毕业生持相关手续到县(区、市)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户口准迁证,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签发。
对持证未落的,
派出所受理后,可当场办理,不需要逐级申报。
(四)户口性质变更问题
1“农转非”问题。
在小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人自愿“农转非”的,凭本人申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凡城郊失地农民,只要本人
申请,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2“非转农”问题。
鉴于公安部至今没有“非转农”方面的政策出台,以及从国家大力促进城镇化的现实出发,“非转农”需要严格控制。
但
从群众实际情况及维稳方面考虑,以下情况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从严审批后办理“非转农”手续。
一是2003年以后的大中
专毕业生,毕业
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回家务农的,可参照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高校学生入学时自愿迁移户口”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办理“非转农”
手续。
二是早些年“农转非”在城镇落户,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的,经村民
委员会讨论同意,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可办理“非转农”手续。
“非转农”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流程,从严审核、慎重审批。
(五)“三无”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各地对几次户口整顿核查出的户籍长期无变动、人口信息无照片、无音讯的“三无”人员要登记造册,将
户籍信息交由县(区、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统一管理,这些人在办理户口迁移或二代证时,要由县(区、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逐
人核实、严格审查,防止冒名顶替户籍的产生。
对于10年以上的“三无”人员,各地可注销其户口,待本人回来后,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
(六)户口迁移时出具户籍证明问题。
今后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再要求群众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其
它证明材料。
派出所内勤民警落户后,须登录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查看落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
如果有,通知责任区民警按规定管理。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省厅有关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与以上意见不符的,按以上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