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知识产权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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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增材制造
设计人员不再受传统工艺和制造资源的约束,专注于产品形态创意和功能创新,在“设计即生产”、“设计即产品”的理念下,追求“创造无极限”。
零部件的设计可采用最优结构设计,可以将多个零部件集合成一个整体制造出来,减少零部件的数量,简化了装配工作,降低产品研发成本、缩短创新研发周期,实现“今日完成设计,明天得到成品”。
突破结构几何约束能够制造出传统工艺无法加工的零部件,增强了工艺实现能力。
个性化定制:“按需而制”、“因人定制”,实现“聚合服务制造”
催生以创意与设计创新为主的创意产业
Shapeways(07年创立于荷兰,总部后移至美国纽约):通过社交网络接受顾客三维设计方案,完成产品打印生产,然后寄送给客户。为商家、设计者建立平台,利用公司打印机生产并销售自己的设计或收集的产品。
Quirky(09年成立于美国纽约,创始人Ben Kaufman仅25岁):通过社交网络接受公众的产品设计思路,由公司注册用户评价、投票,每周挑出一个产品进行3D打印生产。参与产品设计、修正过程的众包人员克分享30%的营业额。
11年,为提升美国制造业上的领先地位,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向3D打印产业支出5亿美元;13年,奥巴马表示将建立一个包含15个制造创新中心的全国性网络,研究包括3D打印在内的各项新兴技术;
美国有三家3D打印公司上市(EXONE公司、3D System公司、Stratasy公司)。
“经济学人”杂志认为3D打印将推动第三次工业革命。
3D打印应用领域——“住”:用3D打印机24小时内盖好一座多居室两层小楼?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教授Behrokh Khoshnevis的项目“contour crafting”建造了一个巨大的3D打印机,具备可以喷射混凝土喷嘴。
在“打印”房屋之前,需要在地基周围搭建两条铁轨用于打印机移动,工作时,3D打印机就会一层一层的向房体浇筑混凝土,还会自己将地上的吊梁等建筑材料叼到建筑框架上。只需不到一天,整个房屋架构就可以完成,剩下的就交给装修队了。
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一、关于3D打印技术
定义、发展历史及其工作原理
二、问题的提出
3D开元模式带来的巨大影响;Shawn Fanning的Napster引发的大规模诉讼;
三、3D打印涉及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可能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用户,《专利法》60、61条证明责任倒置;是否侵权需要判断其实施目的以及是否属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3D打印文件供用户下载打印,考虑用户是否下载并打印文件。用户下载但未打印则侵权不成立;若用户下载打印侵权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有直接联系;《专利法》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典271中,a节规定专利的直接侵权,b(诱导侵权)、c(参与侵权)节规定专利的间接侵权;与我国相比,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相当于美国法典271a节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类似概念是“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美国法律更详细,注重责任的公平分担。用户涉及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涉及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取决于用户是否侵权。
(二)、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概念,三维物体有外观可能侵犯专利外观设计;故意打印的,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
(三)、对专利权的保护:3D打印可能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进而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救济;重点是提前预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尝试引入著作权法中“通知-移除”规则、“红旗标准”、“避风港”规则。四、3D打印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 、复制权保护:是否侵犯复制权,首先明确3D打印是否涉及复制问题,3D打印需要建立CAD文件进而向打印机发送指令才可打印物体。考虑CAD文件获得的途径:1、从网络上下载;CAD文件是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下载行为属于复制行为,若下载无正当合法的理由,则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2、对已有物体进行扫描;立体扫描建立CAD 文件进而打印物体。三维到二维或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也是一种复制,但他是一种准复制行为(冯晓青、付继存: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03页)。《伯尔尼公约》第9条,复制是一种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扫描的目的是三维物体的再现而非获得CAD文件,CAD文件只是再现该三维物体的一种手段。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复制的定义,依据现有物体扫描再3D打印也是一种复制行为。
(二)、合理使用问题: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依据“三步检验标准”;《伯尔尼公约》
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Trips第13条的规定;美国的“四要素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对于传统著作权侵权判断界限清晰但对于3D打印仍存在困惑,应当以利益平衡理论来限定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一方面明确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一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了3D打印文件,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利用网络对受著作权保护的3D打印文件进行了传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红旗标准”、“避风港规则”。高院解释引入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