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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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市安全生产执法中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四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

(二)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现场笔录;

(六)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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