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品的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剧毒品的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实验课和实验室开放所用的剧毒化学品,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采购。

2. 对购进的剧毒化学品详细登记,注明其名称、数量、时间、存放地点、保管人。

3.剧毒化学品存放于化学药品室专用保险柜中。

4、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记帐、双锁、双人领取、双人用。

5. 建立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注明实验名称、专业班级、人数、剧毒化学品名称、数量、任课教师、领用人、时间。

6.大学生、研究生进入开放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事先递交经指导教师同意和签字的书面申请(说明实验项目、剧毒化学品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手续领取剧毒化学品。

7.保管员应严格按登记的数量付给剧毒化学品。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学品,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一同收回,送交剧毒化学品保管员,保管员应及时将其入柜。

8.不允许私自携带剧毒化学品进入实验室。不允许将剧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违着追究相关责任。

9.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的内容,从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各个环节严格管理,

做到认真、细致、周密,常抓不懈。保管员要高度负责,管好剧毒化学品。

黄山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山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黄山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工生产。

第八条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

(四)生产、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

(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应当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应急救护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出租储存场所的,必须对储存环节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需要租赁储存场所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必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经营和销售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明。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销售。销售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购买经办人须在回执联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回执联上交市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凭证号、准购证号、公路运输通行证号、运输车辆牌号,并将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销售日期、销售人等进行登记。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经营单位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