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洪水灾害风险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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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水灾害风险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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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26 09:32:59作者:人保财险灾害研究中心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人保财险灾害研究中心

城市是区域性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聚集了大量人口和财富,一旦遭受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灾害,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频繁遭受重大灾害,如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2013年“菲特”超强台风、“4·20”四川芦山地震灾害给受灾城市带来了巨大损失,也暴露出现有城市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城市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试从洪水灾害的角度就城市灾害风险管理的部分做法进行探索,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城市洪水灾害

城市洪水灾害是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近年来,在我国加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水灾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城市人口资产密度提高,同等淹没情况下,损失增加;城市面积扩张,新增市区过去为农业用地,防洪排涝标准较低,而洪涝风险较大;以往城外的行洪河道变成了市内的排水渠沟,加重了防洪负担;城市空间的立体开发及对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等生命线系统的依赖性增大,一旦暴雨洪涝造成城市生命线系统瘫痪,地下商店、仓库、车库、旅店进水,大量贵重资产受淹等,不仅直接经济损失倍增,而且影响范围远远超出受淹范围,间接损失甚至超过直接损失;不透水面积率的显著提高,城市“热岛效应”与“雨岛效应”日趋显现,城区暴雨径流量倍增,防洪排涝压力增大;城市防洪排涝的安全保障要求大为提高,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难度加大。

洪水灾害的风险管理

面对城市日益增多的洪水灾害,城市防洪安全的保障不容忽视,这不仅需要建设较高标准的不断强化的防洪排水工程体系,而且需要大力加强非工程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

工程措施方面,主要依靠城市排水系统,它是处理和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工程设施系统,是城市有效防范洪水灾害的第一道屏障,主要包括城市河道、市政排水管线、排水泵站等。

非工程措施方面,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减灾政策与法规: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为防洪减灾目的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目的就是约束和制裁不利于防洪减灾的经济社会活动,以实现防洪减灾的目标。

预报预警系统:城市作为流域防洪重点,可以建立独立的洪水预报预警系统,根据上游流域雨情和水情预报城市河流洪水特征,通过预报做出决策,当发生超防洪标准洪水时,发布洪水警报,对于城市抗洪抢险具有重要意义。

应急响应:为应对城市突发洪水灾害事件,政府建立不同层级的防洪指挥机构,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制度,协调政府各部门、军队和社会力量,以确保突发洪水灾害事件及时有效响应。

城市洪水风险图:城市洪灾损失不仅与城市淹没范围有关,而且与洪水演进路线、到达时间、淹没水深及流速大小等有关,城市洪水风险图标示城市内各处受洪水灾害的危险程度,是城市洪水保险的依据。

城市洪水保险:城市洪水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手段,与其他自然灾害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互助救济性质的经济措施。城市洪水保险虽然本身并不能减少灾害损失,但是可以补偿政府一部分洪水灾害救济费,同时保险政策还可以间接对城市防洪减灾起一定调节作用。

城市洪水保险

在城市洪水风险管理措施中,推行城市洪水保险是最主要的实现手段。它所承保风险具有三大特点:不可消除性——洪水的风险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有代价地被降低,但是风险却是不可完全消除的;相对可预测性——相比地震、

海啸等巨灾,洪水灾害发生频率具有一定的规律,因此,洪水灾害具有相对可预测性,使其损失具有更强的可控制性;巨灾特性——虽然城市洪水灾害本身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但城市洪水灾害仍具有风险集中、突发性强、损失巨大的巨灾共性。

同时,城市洪水保险还具有两大属性:可保性——特定区域的、频繁发生的洪水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因此,必须在区域防洪设施达到一定标准、并确保较大的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洪水险才能较好地符合保险大数法则,具备较强的可保性;准公共产品属性——城市洪水保险是一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社会效益高的产品,也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这种特性决定了洪水保险单靠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开展,其实施必须实行政府主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机制。

国际经验与启示

伴随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洪水灾害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共同面对的普遍问题。寻找预防、治理城市水灾害的有效对策,成为许多国家的公共议程,并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1.日本:构架完整的城市防洪体系

日本重视通过防止水灾和减轻水灾等手段,构建完整的城市防洪体系,进行城市洪水灾害风险管理。日本解决城市内涝问题,也经过了逐渐探索、技术不断升级的发展轨迹。在发展初期,着眼于加大排水能力,随着城市急速扩张,原来城外的排洪河道变成了城市的内河。于是发展起第二代技术“雨水蓄滞”,通过雨水调节池、游水池,起到分滞雨洪的作用。受限于雨水蓄滞的空间,兴起了第三代技术“雨水渗透”,使雨水回补地下。通过这些技术,东京、大阪这样的城市仍然解决不了内涝问题,于是不得不补上地下骨干排水管建设,但此时相关建设成本成百倍增长。

目前,从监测、预报、预警到救援和灾后重建,日本已经在防洪减灾方面形成了一个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同时建设从个人到地方到国家立体化减损体系,由点到面到三维甚至多维地尽可能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2.美国:注重以洪水保险为主的非工程措施

20世纪以来,美国投入了大量资金兴建防洪工程,但洪灾损失依然不断增长,政府救灾费用的负担越来越重。在此背景下,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重视通过洪水保险等风险转移手段解决问题。

美国的洪水保险采用“政府主导,公司代办”的模式。国家通过法律确立并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以政府联邦保险局为主导,私营保险公司参与销售,在社区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情况下,海岸区与洪泛区的居民及企业主可以自愿为其财产购买洪水保险的一种“强制性”保险模式。

美国洪水保险计划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把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洪水保险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社区居民参保的先决条件;而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又是取得联邦政府灾害救助的前提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双重的压力,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达到分担联邦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洪灾损失的双重目的。

3.英国:发展基于防洪工程措施的商业洪水保险

20世纪40年代末英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洪工程的建设,截至2011年,英国建有堤防2.4万千米,并每年花费大量的资金开展河道整治等工作。此外,还积极利用防洪墙、防洪堰、挡潮闸及排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城市洪水风险的管理。

商业洪水保险也成为英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英国保险联合会和政府签订了一份“绅士协议”:政府的责任是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一定可保性。英国保险联合会成员的任务是向洪水风险区的住户和小型企业提供财产洪水保险。英国的洪水保险是强制的“捆绑”保险,住户在购买住宅保险时,必须强制购买另一个保单,这个保单里捆绑着包括洪水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风险,且住户只有在购买了住宅保险时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

纵观发达国家城市洪水风险管理发展经验,均大力发展防洪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重视发挥洪水保险、高科技手段等灾害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城市洪水灾害风险综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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