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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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责任制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安全副矿长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防突安全生产法令,监督“五同时”原则的贯彻执行。

3.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4.矿值班领导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一通三防”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5.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6.矿通风科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7.矿安全科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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