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的法制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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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 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刑, 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来自百度文库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二)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
目的是为使“生杀之权出于上” 。
四、监察机关
宋朝的监察机关也称御史台。它既是监察机 构,同时又具有司法职能。为了加强监督,宋朝 还扩大了御史台的司法职能,凡违法失职的官吏, 往往由御史台侦讯。宋太宗时增设御史台推勘官, 使之分赴各地审理大案。
另外,为加强金融管制,制定“私 铸钱法”,重惩伪造者。
第四节 宋朝行政司法制度的演变
一、行政方面
二府三司制
职官管理
二、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袭唐制,在中央 设大理寺和刑部。在司法机构方面又不完 全同于唐朝。这主要表现在:
(一)大理寺与刑部职责与唐略有不同。 宋朝大理寺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请 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复审为“奏 谳”。
第五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古习惯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大札撒》. “札撒”,即法令之意。
元世祖忽必烈时,在着手制定法律的同时, 宣布采用金朝的《泰和律》。
元仁宗时,编定了《风宪宏纲》,这是关于 元朝纲纪和吏治的法典。
元英宋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在《风宪宏 纲》的基础上,修订了一部《大元通制》。
三、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 的例可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断例 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事作为 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 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 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 即为编例。
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
1、宋仁宗时,制定了《窝藏重法》,将 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 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2、宋神宗时,制定了《盗贼重法》,其 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
(二)设立了审刑院。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一切重大案 件,经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均要交审 刑院评议裁决,再报皇帝批准。
(三)在地方设提点刑狱司。
地方的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 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司法活动。
三、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从宋太祖时开 始,司法官吏常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 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不许到任 何衙门陈述冤抑。
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出现了《元典 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规定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
等地位 (二)改革行政、司法制度,以加强蒙古
人的统治 1、行政法律制度 ①中央单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 ②中央设宣政院(少数民族、宗教) ③枢密院和行枢密院 ④在官吏任用方面(世袭制与科举制)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公元960一1368年)
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三、哀矜折狱,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 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 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 摹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 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 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2、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元初将大
理寺改为大宗正府。
刑部。元朝国家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兼审 判机关。
御史台。元朝中央的司法监察机关。
宣政院。元朝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 宗教审判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路、府、州、县各级(达鲁花赤)。
(三)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1、良、贱可以通婚 2、“有妻更娶妻” 3、收继婚俗 4、不禁止“同姓通婚” 5、不要求女子从一而终
第八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宋刑统 2、编敕 3、折杖法 4、刺配 5、凌迟 6、红契 7、宣政院 二、重要问题
1、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 2、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那些方 面?
(二) 规定《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 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 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一种变相 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刑外,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 可折杖行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三)施用“刺配之刑”
刺配刑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音 又)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 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刺面、 流配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它将杖刑、刺面、 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二) “红契” ——土地产权证明
(三)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 一种方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 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买主,并将赋税义务 转移给买主。在出典土地到期时,卖主 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
(四)以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 济生活的控制。
宋代对盐、茶、酒、矾等物品实行 禁榷(专卖),进一步由官府垄断,严 禁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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