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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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 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二、合同成立的步骤(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并不是绝对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一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 期限,那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二是要约人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三是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则不可撤销要约。
4、要约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 要有以下几种:
悬赏广告
案例:一商场为了促销,在其商场内发布一则 告示:短一罚十,假一罚十。某甲该在商场购 物后发现有假,于是要求商场兑现其承诺。而 商场则主张按照消法49条规定处理。问题是: 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 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 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讲座
安徽大学法学院 华国庆教授
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是将合同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 二是将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及收养等合同排
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 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 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商品房宣传广告是要约还是邀请 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 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 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除在外。 第三,合同法不仅适用本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也适
用于无名合同(包括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和混合合 同)。 第四,对物权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未作规定。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 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 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 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 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 定”。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要约以对话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阶段
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具备合同主要 条款;二是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双方的签章。 签章往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加盖印章; 二是双方签字;三是一方加盖印章,另一方签 字。
《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约对要约人的 约束力。亦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效力,要约人 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 变更和扩张。 二是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亦即受要 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或资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实践中还 应区分口头和书面要约。(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 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相反,如果受要约 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ຫໍສະໝຸດ Baidu就失去了效力。(2)以书 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 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 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 期限。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 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