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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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的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陈继霞
一、举办者的资格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高校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举办者应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举办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和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应属于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二、申请举办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的程序
举办者申报大学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或申办高等教育机构必需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3月1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非学历)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学习与论证,符合办学条件与办学设置标准的,可做办学申办报告及办学设置标准的前期准备。举办者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举办者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已经获得受理审批高等职业学校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办学申报书和相关的办学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需组织“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专家对拟申办的学校进行考察评议。通过专家考察评议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举办者下发批复文件,并由批准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获得高等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办学资格的高等学校或者获得办学许可证的高等教育机构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举办者申办大学本科教育的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举办者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办学申请书和相关的办学申办材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受理后,经“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专家对拟申办的学校进行考察评议,通过专家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下发批复文件,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管理。获得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学校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经教育部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等学校具有发放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文凭资格。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实施非学历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资格。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注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三、拟申办民办高校需提交的材料
(1)办学申请书;(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3)筹建实施方案及发展规划;(4)学校章程
及组织机构;(5)董事会章程及组织机构;(6)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及使用教材情况;
(7)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室、图书情况;(8)拟聘教师的资格条件;(9)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10)办学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及资信证明;(11)办公及办学场所证明;(1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13)举办者与拟办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有关文件;(14)拟任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员的资格证明;(15)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