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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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正文省略,以下为示例部分)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管辖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管辖权:(一)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实际居住地;(二)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三)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所在地;(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被告实际经营地;(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居住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八)行为人居住地行为的纠纷案件,行为人所在地;(九)其他与人们生活、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诉讼。
第二节特别管辖第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特别管辖:(一)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有线电视广播案件、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航线使用权纠纷案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二)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为需要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别按照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情况,由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期间管辖权:(一)因取得许可证、执业证书侵害权益的纠纷案件;(二)因消费者使用安全、合格产品受到损害需要保护的纠纷案件。
第二章起诉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起诉的基本形式有诉状、口头诉讼和移送案件。
第二节诉状第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诉状告知被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诉讼标的和请求的表述;(二)事实与理由;(三)提供证据的证据材料;(四)诉讼费的缴纳情况;(五)起诉日期和所属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诉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三)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四)事实和理由;(五)证据和证据材料;(六)起诉日期。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拘传措施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拘传被告时,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用拘传票,由法警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经过批评教育,如果拘传人拒不到庭,可以强制其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达室,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参加诉讼,至庭后再解除戒具。
(二)训诫措施的适用训诫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B.调解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C.判决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D.裁定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2.张某因借款纠纷起诉朱某,法院审查张某的起诉时发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
A.裁定不予受理B.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起诉C.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下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理解,正确的是()。
A.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纠纷都具有可处分性C.民事纠纷都可以仲裁方式解决D.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4.管辖恒定5.下列关于送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B.送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C.直接送达方式只能向当事人本人送达D.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当事人为公民的E.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6.简要回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7.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对等原则D.相对原则8.本案能否运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若能,它是哪一种诉讼代表人?并说明理由。
9.简要回答第三人的特征。
10.一个美国游客和一个日本游客在中国重庆旅游时,发生争议。
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重庆某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时()。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C.应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以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以是外国民事诉讼法11.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所开商店为“利好来”便利店。
雇工王某在从事店内业务时,不慎将顾客林某烫伤。
林某欲提起诉讼。
本案的被告为()。
A.李某B.“利好来”便利店C.王某D.李某和王某12.留置送达13.从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角度看,自决与和解属于()。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7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 年12 月18 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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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一、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1、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2、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都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过失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如当事人持有的书证在诉讼中失火焚毁了,就不能认为是毁灭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3、必须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能在行为前预先采取强制措施。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
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拘传。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
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
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年卷三49题,单选)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
《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以下有关裁判文书查阅制度的说法中,哪一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B、若申请查阅的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院不予准许C、若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无需处理当事人的查阅申请D、若申请查阅的生效法律文书尚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公开审判制度【答案】:B【解析】:①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在此基础上,《民诉解释》第254条和第255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正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法定职责,制定了《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适用,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该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依法适用法律,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方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质保障。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程序法律,提高简便快捷的审判质效。
(中略)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对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分期付款纠纷、赠与纠纷等特殊民事案件,在保障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前提下,参照适用分期付款纠纷、赠与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确定破产财产标的额,确保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第八十七条除依法不需作出后果承担的判决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其所属审判机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公告的时间,并对该公告进行说明。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正本,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上述每一篇都应当在其第一页右下角标明纸样编号。
(节选完毕)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将更加注重事实的确切性,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并且在保护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前提下,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合同纠纷、特殊民事案件以及破产清算纠纷等提供了相应的审理指引。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金华公司向木纹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木纹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
”金华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木纹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金华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木纹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木纹公司需偿还金华公司3万元B.木纹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木纹公司的书面回函对金华公司有效D.木纹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答案】 A2、下列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一项。
()A.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C.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D.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答案】 B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2010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 D4、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A.所有权B.使用权C.所有权或者使用权D.收益权【答案】 C5、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 C6、甲、乙共有1项专利权,但对专利权如何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
民事诉讼法2017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201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2017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
正文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释义】
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上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刑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本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以上罪行的,依照这些规定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
《刑法》第2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0、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3)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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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