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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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1999年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在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政策,实施以后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尤其是2000年前后,面上抓结构调整、发展黄烟生产压任务等原因,村里抽出一部分土地用于发展经济作物,致使被抽地户人的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而原承包合同没有变更,现在确权却以二轮自延包为基础,村民手里拿着合同和土地证,现在到户确认一看土地少了,群众就不同意,拒绝签字,有的并打市长热线、写人
民来信。再是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
3、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一是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想得到解决。二是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4、现行法律的问题。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应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因此,哪怕是“大稳定、小调整”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农村土地承包实行长久不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5、实际执行有难度。从我镇十几年土地承包实际来看,三五年一小调整的村规民约,比较符合人口自然增长的实际需要,容易被农民接受。农民对“长久不变”政策内涵难理解,是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长久不变?还是包括承包地面积与具体地块也长久不变?有的干部认为:“如果实行承包面积和地块长久不变,以后新增人口长久分不到承包地,这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措施
(一) 加强对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培训,减少广大干部对确权工作的畏难情绪。
(二)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经自己手,确自家权”。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让“为什么确权、怎么确权”家喻户晓,增强农民支持和参与确权的主动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听民情、顺民意、集民智、解民忧。对于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包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采用听证辩论会的形式,各村自己开村民会决定有争议的地块是不是该确权。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源头加强土地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
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再是加强引导疏通,畅通信访、调解、诉讼渠道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证据的调查、收集、判断和保存制度,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对还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和颁证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创新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推动确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