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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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一词。相信人人都知道和熟悉它,因为打假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见,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简单说就是打击那些伪劣的产品,从书面理解是说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人类社会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斗争已超过一二百年的历史,至今仍未停息。早在19世纪70年代,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时期。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府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20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又如法国是一个出名牌的国家,也是被假冒伪劣商品困扰至今的国家。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

一是行业协会。如科尔贝委员会,它是由75家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在1952年建立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府合作打假;

二是政府机构,即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该总署是政府打假的主要机构,它下设21个地方局,8个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覆盖整个法国;

三是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国法律赋予他们“打假”的职能。

四是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可以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以上是“打假”工作的由来与发展。

打假对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先陈述如下:

在中国,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大量出现,已成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一是严重地损害企业的利益,使相当一批名优产品不同程度地遭受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利润明显下降,信誉受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四季度对283家企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182家企业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共达2.42亿元,222 家企业共有1676人从事打假工作,平均每个企业从事打假的就有7-8人;160家企业遇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在1998年损失产值95.75亿元,占当年总产值的11.12%,年利税损失13.16亿元,占当年总利税的7.85%;这些数据仅是对200多家企业的调查。据估算,全国一年因假冒伪劣商品所造成的损失约有1300多亿元;

二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广人消费者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损害,也对他们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严重影响国家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危及基础设施、住宅和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导致房倒桥塌的事故屡有发生;

四是假冒伪劣商品采取非法的市场销售,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败坏了出口商品的信誉:假冒国外的名牌产品还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国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失去了一部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机会;

五是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

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封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地方人人和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打假工作司法程序

从广义上讲,打假工作司法程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机关运用刑事诉讼手段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二是有关受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运用刑事诉讼手段,请求损害赔偿、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程序;三是打假执法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其中第三方面的内容与打假工作行政程序是紧密相关的,在此主要论述有关这方面的程序问题。

1. 打假工作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打假执法机关的某些特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打假执法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活动是保障打假执法活动合法适当的重要司法救济程序。打假执法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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