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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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1)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考点复习】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1.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如果商品之间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用途,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使用目的,即可认定它们属同一商品市场。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其他重要因素。

2.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

相对于商品的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占比例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5)其他重要因素。

【考点复习】假定垄断者测试
1.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应用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一般为1年)而小幅(一般为5%~10%)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1)如果能,则其商品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2)如果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商品涨价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与其商品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并最终无利可图,则其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需求者所转向的其他商品与其商品也同处
一个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的应用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

【考点复习】反垄断行政执法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考点复习】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考点复习】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复习】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考点复习】宽恕制度
1.(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2.(从发改委的角度)“重要证据”界定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并未把对启动调查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列入。

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考点复习】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7.其他行为。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考点复习】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1.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此外,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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