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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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一)申报阶段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五)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内部机构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监察,并填写环境污染设施检查记录。

二、负责对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三、负责对县政府、县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四、对辖区内破产(自然停产)、停产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填写污染现场检查台账。

五、负责管辖区域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完成年度排污收费指标任务。

六、负责对缴费单位因停产、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而进行的现场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经大队长批准后,办理其减免手续。

七、负责所管区域内企业排污申报并汇总上报大队。

八、完成大队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岗位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中队全面工作,落实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本中队人员完

成环境监察和征费任务。

三、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检查、督促工作完成,负责本中队人员考勤。

四、负责安排每月所管辖区内的现场监察和收费工作,每月底将现场监察、排污收费、处罚等情况交在大队办公室汇总。

五、负责提出对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计划并报大队办公室。

六、审核本中队的征费通知单下发并保证无差错。

七、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对辖区内缴费单位因故停产、检修的现场核实工作,并拿出具体意见报大队长。

八、完成大队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二、熟悉掌握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详细情况。

三、对辖区内各污染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有问题及时反馈。

五、做好辖区内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各中队负责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责令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

1、大队办公室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大队长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由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及有关资料,由监察人员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核算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四、依法征收

1、制发《征收排污费通知单》,限期排污单位20日内缴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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