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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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闽财社[2016]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闽财社〔2016〕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项目。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的项目,还可以用于《关
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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