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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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析

2012-05-10

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柴宝亭

1.经营模式的定义

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模式是指出租车客运经营企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其实质是对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责、权、利关系的描述。换言之,企业的经营模式,就是企业赚钱的方式——企业如何将自己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效组合,从而使得企业价值不断增长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2.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至70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尚不发达,在一个城市里,出租车基本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在计划经济的大气候下,企业既无竞争对手,也不用担心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管好车、带好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的发展依靠上级的投资拨款,经营管理似有实无,长期处于封闭固化、停滞不前的局面。

70年代后期,出租车行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打破了独家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76年之后,出租车行业开始打破平均主义,企业的领导开始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他们总结了前人企业管理的经验,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逐步树立了经营观念,率先试行了“超额计奖制”。其基本特征是,只要上班,工资、津贴照拿,奖金仅用于对超额劳动成果的奖励。由于当时奖金是定制的,所以这个用于调节出租车驾驶员积极性的经济杠杆比较弱,十分乏力。

8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政策,企业开始被政府推向市场。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执行,对出租车的需求迅速增长。

在“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指引下,出租车出现了企业、个体一起上的多家经营的新形势。这一时期采用的经营模式主要有:联营,承包经营等。进入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租车市场机制也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此段时期的主要经营模式有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行业的发展和客运市场的变化,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是不断地健全、完善、向前发展的。

目前针对出租车市场特点,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我国出租车行业主要形成3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北京模式),个体经营模式(温州模式),公车公营模式(上海模式)。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从开始发展到现在,不断在进行改革,也不断在进步。

北京市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实现了挂靠经营模式到承包经营模式的转变,在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北京市目前共有出租车6.7万辆,其中个人拥有经营权的车辆1000多辆,除个人为买断经营外,其余均为承包经营。目前我国85%以上城市出租车业的管理模式,都与北京基本相同。

温州市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也很具有代表性。温州市目前共有出租车3329辆,其中3287辆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占总量的98.8%。温州市在出租车业个体化改革中,坚持了保护实际投资人和让利于民的原则,使所有出租车的产权全部由当初投资购车者享有。在实现个体化之后,温州市政府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出租车业的管理,保护实际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出租车业在城市出租车管理方面较为成熟,上海出租车模式属于公车公营模式,此模式与其他经营模式有所不同:上海出租车司机作为公司的职工,享受公司的“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金”(住

房公积金)。出租车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必要的义务。相对来说,上海出租车司机待遇是优于其他城市的司机,上海出租车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相对其他城市也较少。因此,公车公营模式是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3.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类

按照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三个方面进行分类,我国出租车行业现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承包经营模式(租赁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模式、个体经营模式和公车公营模式(直营模式)四种。

长期以来对出租车经营模式的分类存在着两个误区:一、认为公司化经营等同于公车公营;二、认为个人投资买车,公司将经营权承租给个人的承包模式是挂靠模式的一类。

误区一在于没有区分投资主体,公车公营模式的投资主体是公司;承包模式也是公司化经营,但其投资主体是个人,个人要么自己购买车辆,要么向公司交纳较高的风险抵押金,公司利用这部分钱贷款购车,并利用每月的承租费还贷,实际投资者仍是个人。

误区二在于未区分经营权的问题。挂靠模式是个体有经营权,将管理权挂靠在公司名下。承包模式,即使个人购买车辆,仍要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并非将车辆挂靠于公司管理就能运营。

综上,承包模式投资主体是个人,而经营权和管理权属于公司;挂靠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属于个人,而管理权属于公司;个体经营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都属于个人;公车公营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属于公司。4.各种经营模式概述

1、承包经营模式(租赁经营模式)

承包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出租车公司所有,或车辆产权属司机所有,但经营权仍属于出租车公司,承租人通过承包租赁方式开展经营,并向出租车公司上缴承包费、经营使用费等费用(即通常所的“车份钱”)。可以分为下面几个形式:

A.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出租车辆,进而无偿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与司机签订相关合同,将车辆承包给司机;司机先缴纳一笔“风险抵押金”,然后按时间段向公司上交一定的承包金。在此模式下,出租车公司同时拥有产权和经营权,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全额风险承包。

B.公司借转换经营体制之机,在不投资的情况下,利用车辆更新或续签合同,通过交纳高额“首期承包金”的方式把行业的投资主体从司机换成公司,产权和经营权都归公司所有,而车主作为车辆的真正购买者,却不享有产权,只通过交纳承包金获得营运权,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有限责任承包。

C.公司首先通过竞价,以高价拍得出租车经营权,而后发包给司机。公司投入全部购车费用,承包司机承担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应先按合同缴纳一定的承包押金,二是交纳每月的费用,包括承包费、税费、规费和车辆检测费等。

D.公司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后租给司机,由司机全额出资购车,每月向公司缴纳各种税费。

从实践来看,这种思路造成出租车业个体化经营的特点被忽视,并且掩盖了公司经营权垄断的事实。此外,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由于出租车营运证一般是通过竞价获得的,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经营压力较大。此外,在目前的管制制度下,消费者利益和政府税收都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特别是第二种变相的承包方式,我国出租车行业目前很多的纠纷都是由它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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