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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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 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 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初见端倪,年以后迅速推进,年代至今则进入了高潮阶段。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两者一直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基

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著的变化回顾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从“政府全面干预”法律监管,到“安全优先”的法律监管,再到“效率优先”的法律监管,都反映了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新经济金融现象,金融机构有了更加广阔的竟争空间,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抢先占领金融市场、追求最大利润,规避有关国家的法律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就增加了有关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难度,强力的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基础,因此,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完替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时代意义。

金融全球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金融市场一体化

近年来电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的交易效率,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期、跨品种和跨区域的套利机制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世界几大主要股市的股指、重要国家的利率基本保持同步变化,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这些现象均说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

当前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如年月墨西哥由于比索贬值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最后导致了一场全球美元危机年月因泰国放弃泰株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引发泰国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一场亚洲金融危机。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超过国家界限,从世界总体范围内观察和处理原本仅仅是属于一国的局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金融政策逐步超越一国界限,变成一种国际性的政策行动。

(三)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

随着各国金融市场开放水平的提高,“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价格趋于相同”,“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金融活动有章可循。如果将金融归入经济范畴,将法律归入政治上层建筑,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论断,金融全球化就为全球监管规则统一化提供了客观经济基础。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的标志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由于国际银行制度的混乱以及各国对银行监管的差异,使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及对金融业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最近又提出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及执行程序的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促进银行运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监管协议。

二、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改革

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制定和美国的中央银行建立,标志着世界近代金融监管的开端。继美国建立和形成联邦储备系统之后,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但又紧密结合本国地区金融体制和金融运作的实际情况,相继建立起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制。各国的监管体制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在不断的探索。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美国是典型的“多层分业监管体制”。美国政府承担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职责的机构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存款机构总署及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州立银行如果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者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这样,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

按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出的伞型监管体制为解决监管机构过多、

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该法案保留了已有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不变、但是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联储手中,联储担任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职责,具体表现为:

1. 美联储成为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联邦机构,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功能监管权被授予其他适当的监管者商业银行的活动将服从货币监理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相应的周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业务,而州保险监管者将监管保险活动。

2.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任务及目标,规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风险可能超越法律实体和业务领域的界限。联邦储备系统监管的具体介入程度要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联合程度而定。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联邦储备系统还将与国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最大限度的消除监管空白。

3. 对于这种多层分业监管体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特别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指令的协调。对综合经营的金融行业实施监管,在任何国家恐怕都是一个难题。而要在美国实现这个目标,更是难上加难。“这不仅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外,还涉及联邦监管机构与州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即使是联邦级的监管机构,也是机构极其复杂,机构职能交叉与重叠。”刀为此,法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按照该原则,对金融实体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基本”监管责任,联储系统充当综合监管者,对这个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应对混业经营的复杂局面。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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