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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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剂知识简介

中文名称:催化剂

英文名称:catalyst

在化学反应里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化学反应速率(既能提高也能降低),而本身的质量和化学性质在化学反应前后都没有发生改变的物质叫催化剂(也叫触媒)。

根据国际纯粹化学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81年的定义:催化剂是一种改变反应速率但不改变反应总标准吉布斯自由能的物质。

催化剂在化学反应中引起的作用叫催化作用。催化剂在工业上也称为触媒。

催化剂在现代化学工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几乎有半数以上的化工产品在生产过程里都采用催化剂。例如,合成氨生产采用铁催化剂,硫酸生产采用钒催化剂,乙烯的聚合以及用丁二烯制橡胶等三大合成材料的生产中,都采用不同的催化剂。据统计,约有80%~85%的化工生产过程使用催化剂(如氨、硫酸、硝酸的合成,乙烯、丙烯、苯乙烯等的聚合,石油、天然气、煤的综合利用,等等),目的是加快反应速率,提高生产效率。在资源利用、能源开发、医药制造、环境保护等领域,催化剂也大有作为,科学家正在这些领域探索适宜的催化剂以期在某些方面有新的突破。催化剂显然是参加了反应,只是作为一个反应中介,在反应前后总量不变(注意,不是在反应中总量不变),而使得加快或减缓反应速度的一种物质。

工业化工催化剂广泛用于石油炼制、生产化肥、煤制天然气、煤焦油、精细化工等方面。催化剂有使用生命期,使用到期限或催化剂“中毒”,催化剂失活被“淘汰”,做为废弃物来处理。因其本身受到污染成为“危险废物”,本身的金属元素质量和金属性质在化学反应前后没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八条中,对危险废物的解释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

正式施行并明确规定如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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