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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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盈余公积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盈余公积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同时,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既然是亏损,表明利润分配的余额在借方;既然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表明盈余公积贷方是有余额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盈余公积的钱,转到利润分配的借方,这样亏损才算弥补了。

企业亏损弥补方案制度范本

企业亏损弥补方案制度范本

企业亏损弥补方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亏损弥补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亏损弥补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亏损弥补方式第四条企业亏损弥补方式主要包括:(一)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三)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四)逐年延续弥补;(五)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弥补方式。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报经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企业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确保弥补亏损的金额准确无误。

第八条企业如发生特殊亏损,如重组、分立、合并等行为导致的亏损,可以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他弥补方式。

第三章亏损弥补程序第九条企业发生亏损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弥补:(一)企业财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亏损情况;(二)企业负责人应对亏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亏损弥补方案;(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亏损弥补方案;(四)企业按照决议确定的亏损弥补方式进行弥补;(五)企业财务部门应做好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六)企业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亏损弥补情况,接受税务监督。

第四章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第十条企业亏损弥补在税务处理上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企业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计算税前弥补亏损的金额;(四)企业特殊亏损的弥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

【推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法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递延所得税及税率变更影响”案例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递延所得税及税率变更影响”案例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递延所得税及税率变更影响”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即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如果企业当年亏损预计未来5年有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税前弥补,应根据预计可弥补的金额为限按照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假定甲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率25%,没有以前年度亏算。

2018年亏损200万元,2020年该公司获取高新技术资格,适用15%所得税率,预计未来5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

各年均不考虑纳税调整,即利润总额即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余情况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转回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如下:表: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递延所得税及税率变更影响注:(1)2020年当年应转回30*25%=7.5万元,但由于税率变为15%,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补充转回20*(25%-15%)=2万元,计9.5万元。

(2)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20=80万元,适用税率15%,当期所得税费用12万元。

【案例小结】该案例可以得出:一是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在亏损时仍然维护了权责发生制;二是在税率变动的当年要对原来预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新的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导致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比值对税率暂时性偏离,如果未来适用税率降低,将导致税率变动当年的净利润降低。

其中第二个影响会涉及绩效考核和奖惩,应提前测算“经济后果”,实务中有些国资背景的公司甚至会出现为了完成当年预算利润,主动放弃税收优惠的情况。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友提问: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哪些规定?律师解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企业以前年度发⽣亏损、且改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改亏损。

弥补改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2010年12⽉1⽇开始执⾏。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

3.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次。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该项⽬发⽣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简介编辑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公益⾦或者分红。

下⾯店铺⼩编来介绍相关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条规定:纳税⼈发⽣年度亏损的,可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不⾜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新旧税法差别编辑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当年度亏损额。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企业而言,优化税收筹划是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税收筹划中,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进行合法避税的重要利器。

本文将介绍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出现的亏损可以利用该亏损去抵扣未来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这项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亏损弥补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年度亏损弥补和期间亏损弥补。

年度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连续五年内,自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可以将后续纳税年度产生的年度亏损弥补到下一纳税年度利润所得,最长不超过五年。

期间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亏损发生之后,在未达到年度亏损弥补的条件下,可以将未弥补的亏损顺延到下一纳税年度继续进行弥补。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及时准确记录亏损对于企业来说,及时准确记录和核算亏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第一步是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包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等。

此外,还需要对亏损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后续的税收筹划提供依据。

2.合理安排亏损弥补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权利选择在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后的五年内,自由选择哪一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在选择时,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税负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合理控制分配利润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应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将利润留存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经营再投资。

如果企业在亏损年度发放高额的股利或利润分配,将导致亏损的额度减少,无法有效进行亏损弥补。

因此,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对于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4.集中管理亏损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可能存在一些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采取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方式。

合理配置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之间的资源流动,通过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亏损进行采购、销售等,以达到亏损弥补的目的。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本文举例说明企业在每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00(5000000*33%)贷:所得税费用1650000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

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

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对检 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 依照 《 中 大 集体 企 业 下岗职 工包 括 在国有 企 业 混岗工 作的集 体企 业 下岗职 工。
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 收管 理 法 有关 规定 进 行 处理 或处 罚。 二 、 规 定自21 年 1 1 开 始 执行 。以前 ( 20 年 度之 前) 本 00 2月 日 含 08 没 有 处理 的事项 , 本规 定 执行 。 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1 年第 2 号 :00 1 00 0 2 1 年 0月2 E 71 )
本 条 所 称服 务 型 企 业 是指从 事 现 行营 业 税 “ 务 业”税 目 服 规定 经营 活动 的企 业。 三 、享 受 本 通 知第 一 条 、第二 条 优 惠政 策的 人 员按 以下 规定 申
损 司题 公告 如下 :

本条所称持 就业失业登 记证 ( 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置 的人 员;) ( 国有 企业 所 办 集 体企 业 ( 3 即厂办 大 集体 企 业)下岗职 T; 下简称 企 业 所 得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 人员是指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 员; )国有 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 1 ( 2
法选 规登
国家 税 务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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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
税 、城市 维护 建 设 税 、 育 费附 加和企 业 所 得 税 税额 中扣减 当年 扣 教 减不 足的, 得 结 转下 年使 用。 不
关于查 增应 纳税所得 额弥 补以前 年度 亏损处 理 问题 的公告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 )毕 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 所在自 然年,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核定征收方式的转变成为税务改革的重点之一。

而近期,有关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定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的区别。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按照具体标准估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加以征收。

而查账征收方式则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的账目信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可以说,核定征收方式注重标准化和行业特点,而查账征收方式更加注重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在过去,核定征收方式相对于查账征收方式而言,由于标准化的缺陷,往往导致纳税人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纳税人可能因为行业标准的不合理或其自身经营情况的特殊性而造成纳税额的明显偏离。

尤其对于那些不同于一般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新兴行业来说,核定征收方式更容易使其受到不公平对待。

而通过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科学客观地核查纳税人的账目,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程度。

然而,随着核定征收方式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关心的是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核定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当然,这也包括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允许纳税人将以前年度亏损在未来一定年限内进行扣除。

纳税人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并通过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样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机关能够实现更加公正的征收。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制度和政策,以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合理处理。

例如,可以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申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还可以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发生。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的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须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同时,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也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4行)为200万元,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为50万元。

该企业2008年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该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应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08年,该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0万元,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万元*33%)。

 2、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由33%调整为25%)对账务进行调整,并调整财务报表项目。

2008年,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万元*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16万元(66万元-50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此外,还应调整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4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6万元。

 但是,笔者认为,该企业无须进行上述调整。

因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变化的,应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怎样的弥补法?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法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获利状况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种。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利益,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政策,即在亏损年度无法抵扣的亏损额可以在未来的盈利年度进行弥补,以减少企业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1.1 弥补亏损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的定义有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导致的成本、费用超过收入、营业额等经济活动产生的财务状况。

1.2 弥补亏损的适用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政策。

1.3 弥补亏损的时间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时间范围一般为5年。

即企业在亏损年度无法抵扣的亏损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年内进行弥补,超过5年的亏损额将无法再弥补,被认定为坏账。

1.4 弥补亏损的方法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亏损的弥补:一是前年度亏损抵扣本年度利润法;二是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

第二部分:前年度亏损抵扣本年度利润法2.1 前年度亏损抵扣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首先应尽量利用最早年度的亏损额,然后顺序利用后续年度的亏损额进行抵扣。

即企业应将前年度亏损的税前利润按照时间顺序与本年度利润同时计算纳税,计算出税额后,再用前年度亏损进行抵扣,最后缴纳当期所得税。

2.2 注意事项(1)弥补亏损时的顺序原则:企业应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即最早发生的亏损应最先弥补。

如果某一年度的利润无法与亏损进行抵扣,应按照顺序进行累积,直至弥补完毕或达到了5年限制。

(2)计算弥补亏损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属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3.1 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原则如果企业在一年度出现亏损,无法用前述方法弥补全部亏损时,剩余的亏损将进入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关于亏损弥补方案和期限

关于亏损弥补方案和期限

关于亏损弥补方案和期限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亏损弥补: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

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亏损弥补的法规:(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亏损弥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会计实务:如何补亏盈余公积

会计实务:如何补亏盈余公积

如何补亏盈余公积
如何补亏盈余公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减除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申报缴税。

因此,你公司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

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处理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处理

以前年度发⽣的资产损失怎样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款规定: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下发了《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进⼀步明确了以前年度发⽣的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准确界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前,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包括2008年及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损失。

其中2007年12⽉31⽇前的资产损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2008年1⽉1⽇后的资产损失是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

对于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的确认年度,⼀般是按有证据证明相关资产发⽣损失的年度确认。

对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损失发⽣确切年度的资产损失,则可以企业实际进⾏损失会计处理的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年度。

但是,对于企业由于会计差错⽽未及时在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的,仍应按资产损失实际发⽣的年度确认。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定企业发⽣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论是纳税⼈的原因还是税务部门的原因,其资产损失都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如,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即2010年1⽉1⽇⾄2010年5⽉31⽇),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的确认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的所属年度。

如:2007年纳税⼈发⽣存货损失,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该笔损失的税前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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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189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
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
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
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
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
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
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4〕16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
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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