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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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崔刚

听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区分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活动性贡、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慎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王春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指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本案公布以后,对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可撤销合同的裁判依据: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

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

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予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适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

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行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力,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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