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
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在购房合同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而非因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5.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
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发现面积不足,遂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甲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总结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可撤销民事合同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因误解或被迫等原因与对方达成的合同可以被取消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常常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误解案例,这给当事人们的合同权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分析和剖析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大重大误解案例,以提醒各方当事人加强对合同的认识与理解。
一、误解案例一:误解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在一起纠纷中,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交易标的为全新汽车。
然而,在交付之后,乙方发现所购买的车辆并非全新车辆,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甲方却声称合同并未规定所购车辆必须为全新。
根据判例,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约定应明确清晰,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误解案例二:误解合同中附加的义务在一份建筑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墙体粉刷的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乙方要用特定品牌的油漆进行施工。
甲方认为乙方使用的油漆未达到其期待的效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甲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使用的油漆品牌。
因无明确约定,甲方无权解除合同。
三、误解案例三:误解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在某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购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并且约定由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银行无法向乙方提供贷款,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且所约定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误解案例四:误解合同的履行期限在一份劳动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约定从某年某月开始就职,并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然而,到达试用期结束之日,甲方并未向乙方发放正式的劳动合同,导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试用期结束,乙方无权解除合同。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二手房。
张某与李某在中介的协调下,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实际面积仅为150平方米,而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为180平方米。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以高价购买了面积较小的房屋。
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误解。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2. 理由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存在重大误解。
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了重大误解。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在签订合同后,张某发现了这一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张某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及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数量、品质及规格、价款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案例2020年4月29日晚21时许经人介绍,谷某向高某购买豫H2R509号牌海福龙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谷某向高某支付了价款128000元,高某向谷某交付了车辆。
签订合同次日,谷某以车辆系国三车,谷某以为买的国五车为由找到高某协商要求退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谷某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9日,南阳市宛都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字[2020]第080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争议车辆系国三车。
谷某与高某协商无果,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2、判令高某返还谷某购车款12.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判令高某赔偿谷某经济损失暂计8000元。
二、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本案中,谷某根据车辆登记手续认为所购买车辆系国五车,因《两部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需符合国五标准,因双方争议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显示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谷某在未仔细审查车辆实际状况的情况下认为所购买车辆系国五车系对双方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
谷某要求撤销双方2020年4月29日车辆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谷某对购买车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谷某告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争议车辆一段时间,故合同撤销后,谷某应向高某支付一定补偿,结合车辆状况及谷某占有车辆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补偿金额为15000元。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英文回答:Material Mistake in Contract Law.Under contract law, a material mistake is a misconception about a fact that is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 and that would have prevented the party from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if they had known the truth. The law distinguishes between two types of material mistakes: unilateral mistakes and mutual mistakes.Unilateral Mistake: A unilateral mistake occurs when one party to a contract is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 but the other party is not. This type of mistake will generally not void the contract unless the other party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about the mistake.Mutual Mistake: A mutual mistake occurs when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This type of mistake will generally void the contract ifthe mistake is substantial enough to defeat the purpose of the agreement.In order to void a contract based on a material mistake, the following elements must be established:The mistake must be about a material fact.The mistake must have existed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formed.The mistake must have been caused by the other party's misrepresentation, fraud, or duress.The mistake must have prevented the party from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The law provides remedies for parties who have been the victim of a material mistake. These remedies include rescission, reformation, and damages.Rescission: Rescission is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party to cancel a contract. In order to obtain rescission,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contract was void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Reformation: Reformation is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court to modify a contract to reflect the parties' true intentions. In order to obtain reformation,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contract was not what the parties intended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Damages: Damages are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party to recove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caused by a material mistake. In order to obtain damages,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other party breached the contract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中文回答: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规定。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案例与解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案例与解析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在合同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然而,在日常的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误解和误解。
本文将介绍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的重大误解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
1. 误解: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可撤销。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合同。
合同的撤销一般有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等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合同无效。
2. 误解:撤销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合同,但通知对方并非必要条件。
合同的撤销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行为方式实施。
3. 误解:合同撤销后,双方需全部返还履行的义务。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撤销合同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返还已履行的合同义务。
但有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过失造成合同无效,另一方无需返还已履行的义务。
4. 误解:合同撤销后,双方无法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当事人撤销合同后,应当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即返还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和相应的利益。
5. 误解:一方协商撤销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意。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的撤销一般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在某些异常情况下,如一方违约或者欺诈行为,法院也可以判决合同无效而撤销合同。
6. 误解:口头撤销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的撤销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行为方式实施。
口头撤销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应尽量保留线索,以便雷同争议时提供证据。
7. 误解:合同一旦撤销,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的撤销确实可以终止原有合同关系,但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为撤销合同产生其他的纠纷,如违约赔偿等。
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
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摘要:一、引言:重大误解的定义和概述二、重大误解的种类: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三、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的影响四、如何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五、结论:总结全文,强调避免重大误解的重要性正文:一、引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情况。
重大误解的情况在合同法中被明确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重大误解的情况常常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
二、重大误解的种类: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合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
这种情况下的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对合同主体的误解:即对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的误解。
2.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财产的误解。
3.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的误解。
4.对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误解。
三、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的影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首先,由于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
其次,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最后,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时效或证据保全的机会,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如何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为了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合同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关键内容。
2.寻求专业意见:对于复杂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般来讲, 重大误解” “ 是指 : 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合 同法律 认识错误 。 是有可能构成 重大误解的 , 如把处理 品当成合 格品 , 把二等 品当 效果 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 其后果是使 当事人受到较大 损 成一等 品等 , 这种误解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应按“ 重大误解 ” 处理 , 适
第三人的误 解或错误 ( 如误 传 ) 不属于 《 同法》 4条 规定 的“ 大误 规定 了当事 人的撤销 权 ; 时, 则 合 5 重 同 为防止交 易关 系长期处 于不稳定 的状态 , 解”, 而应直 接依法 主张合 同不成 立。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一方 或双方 有过 《 合同法》 在第 5 5条又规定 了撤销权的消灭。 ( ) 销 权 一 撤 失, 才可构成合 同上 的误解。这种 错误可 以是单 方误解 , 可 以是 双方误 也 解,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 必须是双方误解 才可导致撤销权的行使 。
实践 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
解, 使合 同 目的落空 , 方 当事 人遭 受重 大损 失 , 属于 “ 使一 应 重大 误解 ” 。 2 对 标 的 物 质 量 的认 识 错 误 。 一 般 说 来 , . 当事 人 对 标 的 物 的 质 量 发 生
、
构成 “ 大 误 解 ” 条 件 重 的
前 已 述 及 ,重 大 误 解 合 同 ” 当事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撤 “ 的
(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三) 销或变更合同。但是 当事人 的这种权利 , 只是一种诉权 , 能否撤销或 变更。 我国《 同法》 合 规定 , 有构成 “ 只 重大误解 ” 才 能使当事人具 有变更和 要 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的一 方, 然是承 受合 同 , 显 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 ” 是对与合 同履行后果 有密切联系 的合 同基 不利后果的一方, 应对 自己的主张 负举证责任 。当然 , 法律 要保持 双方 当 本条件的错误理解。误解பைடு நூலகம்否“ 重大”, 当从两个方面来 考察 : 应 其一 。 对什 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依我 国《 同法》 5 合 第 8条规定 的精神 , 民法院或 人
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无效与重大误解可撤销的选择——以法的经济学
理论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制的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稍合同制度对处理相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在规范层面发生了竞合,尤以合同因隐藏的不合意而无效与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选择冲突为重,且现行规范对此竞合如何处理又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为此,本文阐明隐藏的合意、重大误解、无效和可撤销制定后,另辟他路,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探究这一课题,以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关键词:隐藏的不合意;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法的经济学分析一、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制度的规制(一)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法律规制。
民法容纳各人之所欲,原则上人人自由取得权利义务,合同法更是立于民法之巅,合同行为无外乎是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
自由的王国殆无不有法的国王,肇始于罗马私法,适法行为的无效多种多样,为法律所不能承认并保障结果。
将无效的适法行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即可撤销),绝对无效法定情形详细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7、意思表示不真实(限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8、虚假意思表示之戏虐行为;9、违背公序良俗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详细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民法总则合并为显失公平);(4)欺诈与胁迫。
如此观之,运用文理解释,绝对无效法定情形的7、8、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1)确有竞合之意,均涉及到当事人所传达或者接收的主观意思的偏颇,绝对无效法定情形的7、8、项与隐藏的不合意情况有所混淆。
(二)因隐藏的不合意致使合同无效。
合同行为乃是法律行为的下属概念,故其必是基于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还是同向、一致、有交叉的。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谈判,将意思表示进行沟通,合则成,悖则分。
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
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及剖析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依法订立、变更或者终止财产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可撤销民事合同中,存在许多常见的误解,这些误解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产生问题。
本文将介绍十个关于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并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一些当事人误以为合同一经签署,就不可撤销。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时,可以撤销合同。
其次,当事人普遍认为合同一旦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撤销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需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即可。
第四,存在一种误解,即当事人以为签订不完整的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实际上,不完整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条款和要素,无法成为有效合同。
第五,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就不能撤销合同。
实际上,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仍然可以撤销合同。
第六,有些人错误地认为不良后果会妨碍合同的撤销。
实际上,即使合同撤销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也不能作为不撤销合同的理由。
第七,存在误解,即当事人认为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撤销合同。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面撤销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第八,有些人误以为只有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撤销合同。
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任何时间内,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撤销合同。
第九,存在一种误解,即当事人认为撤销合同需要向法院起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对方,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
最后,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撤销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合同法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法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背离公序良俗的合同背离公序良俗是指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引起公众道德谴责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了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时,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实际情况中,背离公序良俗的合同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涉及赌博、卖淫嫖娼、贩卖人体器官等非法交易行为的合同;恶意诽谤、散布谣言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合同;以及援助恐怖分子、犯罪团伙等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合同等。
二、重大误解导致的无效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一方在与另一方进行合同订立时,对合同事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对方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成立存在重大误解时,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常见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方故意隐瞒合同有关事实导致对方产生误解;当事人因精神障碍、错误的信息发布等原因而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公平手段的影响而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等。
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变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任何违反其规定的合同都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例子有很多,例如:携带违禁品从事非法交易的合同;违反交通规则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合同;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从事环境破坏行为的合同等。
四、无合法履行方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方式无法实现时,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履行方式的无效可能是因为法律规定履行方式不合法,或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举例来说,如果合同约定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来履行,例如要求进行非法的竞争活动,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合同规定要求履行的内容在履行时无法实现,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作者:郑水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对具体的规章并没有设定出来。
所以,究竟该怎样去判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先分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对重大误解的分类,“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等三个方面作系统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重大误解;合同未成立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同时也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以此来直接表现出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有以下几个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被作为民事法律中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生存的基础和依靠。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合同法中所体现出的自愿原则,一是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二是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
在一方受到欺诈或胁迫时而订立的合同是不产生效应的,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非法干预。
尽管法律赋予了合同法自愿原则,但是自愿原则必须要受到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并不是无限度的。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着《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在确定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要遵循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订立合同时所体现的公平,对于有失公平的合同不可采用,必须要撤销,但发生合同纠纷时,要保护好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双重利益,不能因小的过失而承受大的责任,做到公平处理。
另外,一旦客观形势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也要公平的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整体上看,公平原则也公平的确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更要体现出公平原则的精神内涵。
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面也呈愈来愈宽的趋势发展。
从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着手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公平的意思。
因重大误解而签的合同事有效吗
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效吗签订合同在民事活动中是⾮常重要的,可以对合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需要满⾜法律的规定才⽣效的,⽣效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没有效所谓重⼤误解,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的误解。
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的权利义务,从⽽违背当事⼈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的误解应属重⼤误解。
(Z)对对⽅当事⼈的误解。
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性质的合同中,对对⽅当事⼈的误解⼀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的重⼤误解,因为合同双⽅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的不同⽽存在重⼤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信⽤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承揽),对对⽅当事⼈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
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损失,当归属重⼤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当作纯⾦购买,即属重⼤误解。
但仅对标的物的⾮主要功能或效⽤发⽣的误解不属重⼤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式、履⾏地点、履⾏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损失的当归属重⼤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损失则不属重⼤误解。
构成重⼤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购房合同中供暖方式重大误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供暖方式作为房屋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购房合同中供暖方式重大误解的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公司的住宅小区内。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室内采用地板辐射供暖。
然而,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张某发现房屋实际供暖方式为壁挂炉供暖,与合同约定不符。
张某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于是,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供暖方式为壁挂炉供暖,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张某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张某的损失。
四、法律分析1.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2)误解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3)误解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 供暖方式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在供暖方式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合同被变更,则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有效。
1.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房屋的配套设施,避免因重大误解而遭受损失。
2.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房屋的配套设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以免引起纠纷。
3. 当发生供暖方式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中供暖方式重大误解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购房者避免损失,保障自身权益。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及典型案例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中的十个重大误解及典型案例剖析民事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可撤销民事合同存在着许多误解。
本文将针对可撤销民事合同这一主题,对其中的十个重大误解进行分析,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避免这些误解。
第一个误解:认为签订合同时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实际上,可撤销民事合同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补偿损失,并非简单的一方说不签就不签。
例如,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的解除。
典型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供应商提供特定产品并支付对应款项。
但是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该合同属于违约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个误解:认为撤销合同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撤销合同通常会涉及到损失的补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撤销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但是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乙方撤销了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时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个误解:认为签订合同后随时可以撤销实际上,合同一旦签订通常会产生法律效力,不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通常需要符合特定情形和程序,并且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在租赁期内,甲方无故单方面撤销了合同,并要求对方搬离。
此时甲方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乙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赔偿。
第四个误解:认为签订合同后没有保护措施实际上,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或影响履行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依法进行补偿。
典型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转让股权的价格和转让方式。
在转让过程中,乙方故意拖延等待股权价格上涨。
合同法重大误解案例
合同法重大误解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个合同法里重大误解的案例。
就说张三吧,他呀,是个特别喜欢收藏古董的人。
有一天,他在一个古玩市场上溜达,看到一个摊位上摆着一个花瓶。
这个花瓶看起来特别有年代感,摊主跟他说:“兄弟,这可是清朝的花瓶,我这急着用钱,便宜卖给你,就五千块。
”张三一听,心里乐开了花,他瞅着这个花瓶越看越像真的清朝货,当场就付钱把花瓶买走了。
结果呢,他回到家,找了几个懂行的朋友来家里看这个新到手的宝贝。
朋友看了一眼就笑了,说:“张三啊,你这是看走眼啦,这个花瓶根本不是清朝的,就是个现代仿品,顶多值五百块。
”张三这才傻了眼,他本来以为自己捡了个大漏,花五千块买了个价值不菲的古董,没想到是这么个结果。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法里的重大误解案例。
张三在购买花瓶的时候,对花瓶的年代和价值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了他购买这个花瓶的行为。
要是按照合同法来说,张三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摊主请求撤销这个买卖合同的,让摊主把五千块钱退给他,他再把花瓶还给摊主。
你看,这一错可就错了不少钱呢,所以在签合同或者做交易的时候,可得看仔细喽。
ICC和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比较已修改
PICC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比较摘要: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交流障碍,导致当事人实际上并未达成合意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误解”。
本文将通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对误解规定的不同,从而给我国法律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PICC;合同法;重大误解Abstract: During the contracts concluding process , the two involved parties often cannot really reach the agreement due to the obstacle in the community. This circumstance is called mistake. This paper aims at providing help to our country’s law development via comparing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达成合意的最终目的而为意思表示。
但是即使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恶意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本身的认识错误、对方的理解偏差等情况而造成表意与实际效果不符,从而导致缔约目的无法达到,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由于这种情况在商事活动中普遍存在,(《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以下简称PIC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均对此类情况作出了规定并为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了救济。
但是,这两者的规定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下面将PICC和《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两种立法思路之间的异同,希望能从对比中找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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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
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合同法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
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
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
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 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 年)的规定。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
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
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
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1. 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
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
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
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
“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
”[1] 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
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
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
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 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
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 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
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
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
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
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
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
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
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 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
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
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
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
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
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二)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瑕疵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前者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后者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
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法院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
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法院、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一)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
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述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
对非欺诈性误述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二)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
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错误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
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三)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
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
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
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四)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
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
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
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
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
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益,在所不问。
某公司以10 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在美国,一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不能再以错误或误解为由要求救济。
在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1984 年判决的马洛尼诉萨吉森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块土地以便修一个化粪池。
后来,这一计划被当地的健康委员会驳回。
因为,在这块土地之下,有一根通向水库的排水道。
此后,买方以共同错误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法院发现,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买方应当对该土地进行勘测,以决定这块土地是否具有“进行建筑所允许的质量”。
该法院认为,这一情况表明,原告已经承担了对这种质量认识的风险,因此原告不能再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