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43家)
中国茶叶博物馆
中国茶叶博物馆
10
浙江工商大学浙商博物馆
浙江工商大学
11
杭州湘湖跨湖桥研学基地
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2
淳安石林运动港湾研学基地
淳安县石林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4家)
13
宁波海洋研究院研学基地
宁波海洋研究院
14
宁波学生职业体验拓展中心
宁波经贸学校
15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16
宁波市城市展览馆
宁波市城市展览馆
温州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5家)
17
雁荡山博物馆
雁荡山博物馆
18
瑞安曹村研学基地
瑞安市文化创意实践学校
19
乐清四都学生实践学校
乐清市四都学生实践学校
20
永嘉书院研学基地
浙江永嘉文化书院有限公司
21
洞头半屏山学生综合实践学校
温州市洞头区半屏山学生综合实践学校
41
丽水鱼跃研学基地
丽水市鱼跃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42
丽水九龙山自然保护区研学基地
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43
缙云仙都研学基地
缙云县仙都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注:1.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
2.各市属、县(市、区)属单位申报省级研学基地的,须先认定为设区市级的研学基地或营地。
衢州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3家)
32
衢州邵永丰成正食品研学基地
浙江邵永丰成正食品有限公司
33
衢州荷鹭牧场研学基地
浙江荷鹭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0.12•【字号】浙教基〔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浙教基〔2014〕1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中小学校园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环境、学校活动、学校秩序、学校精神和学校制度的综合体现,是全面育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要求。
当前,全社会都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中小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后备力量,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至关重要。
校园是育人的主阵地,校园文化对学生的价值取向、思想品德和生活方式具有潜移默化、滴水穿石的作用。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对于帮助学生打好生命底色,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锻造人生梦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内在诉求。
浙江基础教育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学校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都离不开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充分参与。
校园文化因其具有较强的教育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和创新功能,理应成为学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窗口,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形成强烈的向心力、凝聚力,营造改革氛围,引领师生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有着独具特性的推动作用。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浙教职成〔2006〕225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浙教职成〔2006〕22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规范省级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为实施“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做好2006和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2006和2007年,全省建设70个国内一流、资源共享、起示范作用的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50个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20个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在此基础上重点建设10个社会开放程度高,综合实力和区域辐射能力强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原则上每年评选35个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5个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申报条件(一)学校已形成与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群。
已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毕业生,并且企业需求量较大。
(二)学校已与4家以上相关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学校已为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技术工人,在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
龙源期刊网
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
作者:
来源:《江苏科技报·E教中国》2019年第03期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暨中小学研学旅行启动仪式在杭州举行。
仪式现场,对浙江省博物馆等首批54家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杭州市萧山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9家营地进行了授牌。
下一步,浙江省还将依托高校的力量,设立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研究和指导中心;汲取基层的智慧,开通智能化的中小学生研学活动服务和评价平台。
推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是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
今后,浙江省围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将打造一批研学旅行营地基地,设计一批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创建研学旅行实践课程,建立起研学旅行工作机制,研制研学旅行活动服务平台和评价系统,探索形成激发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研学旅行发展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
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规范和提升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服务质量,使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有相对科学、规范的准入条件,引导旅行社正确选用合格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供应商,保证研学旅行线路产品的服务质量,推动研学旅行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境内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作为旅行社研学旅行线路产品资源供应商的认定准入标准,包括:基地创办原则、基本设立条件和要求、教育与体验、设施与服务、安全管理及合格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旅行社对中国境内研学旅行基地的认定与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8973-2016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GB/T 14308-2010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710.3-2015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LB/T 054-2016 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25-2013 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3 术语和定义LB/T 054-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研学旅行 study travel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行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行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浙教教研[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教教研〔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学校、社会和家庭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准确把握各地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引导地方政府、学校按照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发展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准确掌握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探索人才培养的规律,促进各地区、各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数据为依据,为我省及各地对基础教育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宣传,让每一位校长、教师正确理解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目的意义。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成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区域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方案,配合做好省级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学校及学生数据报送、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浙教计〔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通知如下:一、创新德育模式,培养“四有”新人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师生头脑,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诚信教育,构建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浙江高校特色的大学生德育体系,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一)加强德育主渠道建设。
制定并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建设20门省级精品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每年开展“精彩一课”评选。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建设,加大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硕士点建设力度,重点培养10名学科带头人和一批骨干教师,每年单列安排30个左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省级研究课题。
深入开展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高校制度、向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制度。
建立大学生形势政策讲师团、形势政策资源库、形势政策资源网站。
(二)强化德育阵地建设。
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每两年一次评选文明办网示范单位和优秀主题教育网站。
健全网上监控、网上阅评、网上评论“三位一体”的网络舆论管理机制。
加强班级、公寓等德育阵地建设,发挥学生社区、公寓的育人功能。
建设100个省级社会实践基地,培育一批社会实践品牌项目,使每一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浙教基〔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07〕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努力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要求。
要通过基础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和评价结果的合理使用,给普通高中的教育以正确的导向,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评价工作力求科学、合理、全面。
在评价内容上,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
既充分重视学生品行道德和世界观的导向,也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把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
在评价方法上,可采用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等级评定、描述性评语等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方式,努力使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成为学生、教师及家长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从而充分体现综合素质评价在学生发展过程中的激励作用。
三、严格控制等第比例。
各项目测评的等第总体比例要予以严格控制,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不得超过25%,E等不得超过5%。
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比例可有所不同,应充分考虑所属学校的类别、特色,合理确定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的比例。
有多科目合成的测评项目(如审美与艺术、劳动与技能等)原则上应将A等比例下达到学校,每一科目比例一般分别控制在20%以内(或控制在一定的差异比例内),以确保多科目合成以后符合总体比例要求。
浙江研学基地认定细则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浙教基〔2018〕67号)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生活住宿的大本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
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
一、申报条件设置(一)申报浙江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法人资质。
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前置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意识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等。
(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科技馆、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国闻名的企业、市场,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有较好育人价值、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
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
4.活动专区。
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专区,且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放。
5.课程设置。
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活动主题。
6.讲解服务。
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
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与管理细则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生活住宿的大本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
一、申报条件设置(一)申报浙江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法人资质。
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前置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意识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等。
(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科技馆、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国闻名的企业、市场,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有较好育人价值、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
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
4.活动专区。
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专区,且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放。
5.课程设置。
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活动主题。
6.讲解服务。
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
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7.费用减免。
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对家庭组织研学、或学生个体参与的研学,按有关规定减免门票,并有特别的研学项目减免费等优惠举措。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设义务教育拓展性课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设义务教育拓展性课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浙教办基〔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设义务教育拓展性课程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5〕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拓展性课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拓展性课程指学校自主开发开设、供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
建设拓展性课程,一定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着力于优化学校课程结构,培育学校办学特色;着力于实施因材施教和个性化教育,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综合素质;着力于转变育人模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多样性。
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智能特点和兴趣爱好,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选择性课程,满足每一位学生的学习需求。
2.层次性。
要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导向,体现学段教学要求,尊重个别差异,为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适合的课程。
3.综合性。
要设计项目式、主题式、探究式学习活动,创设有意义的真实学习情境,增强学生的探究精神和综合素质。
4.实践性。
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操作、实践体验、合作学习的机会,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提高学生的劳动实践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格。
三、课程建设1.制定课程规划。
学校是拓展性课程建设的主体。
要认真做好校情分析,根据培养目标、学校特色、学生需求和可用资源,系统设计学校课程体系,制订拓展性课程开发实施方案。
拓展性课程应涉及到三级课程的所有学科和学习领域。
学校应依据培养学生思想品格、核心素养和各科课程标准的目标要求,把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部分内容开发为拓展性课程,把大部分校本课程开设为拓展性课程。
2.分类开发课程。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浙教督〔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督〔2017〕9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2009年下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特色发展,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高度,推动学校发展性评价(一)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以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提高认识,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
(二)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尊重学校依法办学的主体地位,依据学校章程,帮助学校构建和完善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引导学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拓展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督促学校不断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增强发展过程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课程改革的重要路径。
各地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课程改革的文件精神,围绕核心素养的培育,指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与理念,找准学校深化课程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实现路径,明确学校课程改革目标与主要任务,选对发展策略与措施办法,科学制订学校的课改方案,促进学校课程改革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少先队浙江省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少先队浙江省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浙教基〔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团委、少工委: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基一〔2015〕4号)、《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劳动实践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劳动实践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劳动实践教育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总体上劳动实践教育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劳动实践教育在思想上没有真重视,在学校中被弱化,在家庭中被软化,在社会中被淡化。
在中小学的教学实际中,片面重视书本知识学习和结论的记忆,忽视知识的产生、发展过程以及在现实生活应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中小学生劳动实践机会减少、劳动实践意识缺乏,出现了一些学生劳动观念偏差、轻视劳动实践、不会劳动实践、不珍惜劳动成果的现象。
切实加强劳动实践教育,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劳动实践结合起来,提升学生能力水平,激发学生劳动兴趣,磨练学生意志品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明晰劳动实践教育的主要目标通过劳动实践教育,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使他们明白“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也靠劳动创造”的道理,培养他们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核心素养,为他们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1、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经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校外活动的场所也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丰富未成年人的闲暇生活、促进学习交流的重要场所,在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和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形成了一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类场所统筹发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综合网络,并在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方面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经费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落后;校外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够;师资力量薄弱,人才结构不合理;部分场所内部运行缺乏活力,发展后劲不足,等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06)2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2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浙教基…2006‟60号)的有关要求,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原则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有利于全面客观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发展状况;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体现高中新课程的理念,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特长。
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应提前公布,并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对学生的评价尽可能全面、客观、科学。
评价操作尽可能简便、直观,并实现信息化管理,记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中学生成长记录,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
学生成长记录的主要内容:(一)课程修习记录(详见表1)。
主要记录学生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修习的模块名称、学时、模块测试成绩、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详见表2)。
主要记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内容。
研究性学习应记录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本人在课题所承担的任务,以及本人、他人及指导教师的评价;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记录服务(实践)内容、地点、时间及本人、他人及指导教师的评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偏面追求分数,以分数论英雄的冲动仍很强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提出的要求,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建立学生培养新模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抓好课程改革工作。
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要以课程改革为契机,深入研究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突出品德教育、能力培养、体质增强等关键环节。
各地要积极培育“轻负担高质量”的教学典型,并在区域内不断总结推广,使“轻负担高质量”成为当前全省中小学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课时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规定课程,开足规定课时,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
严格上下课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与管理细则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生活住宿的大本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
一、申报条件设置(一)申报浙江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法人资质。
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前置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意识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等。
(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科技馆、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国闻名的企业、市场,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有较好育人价值、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
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
4.活动专区。
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专区,且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放。
5.课程设置。
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活动主题。
6.讲解服务。
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
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7.费用减免。
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对家庭组织研学、或学生个体参与的研学,按有关规定减免门票,并有特别的研学项目减免费等优惠举措。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与管理细则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生活住宿的大本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
一、申报条件设置(一)申报浙江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法人资质。
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前置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意识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等。
(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科技馆、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国闻名的企业、市场,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有较好育人价值、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
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
4.活动专区。
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专区,且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放。
5.课程设置。
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活动主题。
6.讲解服务。
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
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7.费用减免。
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对家庭组织研学、或学生个体参与的研学,按有关规定减免门票,并有特别的研学项目减免费等优惠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