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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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古往今来人们在公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书。在文种分类中,公文属于应用文,故具备应用文的基本属性,另公文是应用于公务活动领域,公文不可以私人使用。
广义的公文,泛指机关单位处理公务的所有文书,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法定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
狭义的公文,主要指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机关要规范使用的文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种正式文种,包含: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15种公文称为规范性公文(法定公文)。
识记口诀:议案决定决议函,三通两告有意见。想写批复先请示,公报命令纪要全。
二、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
1.公文的法定作者为机关的名义,机关负责人的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
2.公文的读者是特定。
3.制发公文的是组织,而非个人。
(二)法定的权威性
法定的权威性是公文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字材料的显著标志。
(三)效用的现实性
1.公文的撤销、废止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2.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3.任何公文都不是永久有效的。
(四)体式的规范性
(五)处理的程序性
1.公文处理的程序性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和管理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
2.公文的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三、公文的分类
(一)公文按照活动领域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1.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公文。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日常事务性公文和法规性公文。
2.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如:国书、照会。
(二)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
2.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责任的行文。例如:命令(令)、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发送的公文。如:函。
(三)涉密公文分为:秘密公文、机密公文、绝密公文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2.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绝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绝对地将知情人限定在极小范围内,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四)根据来源的不同,公文可分为:收文、发文
1.收文,是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公文。
2.发文,是指由本机关制作发往外部的或只供内部使用的公文
(五)根据来源的不同,公文可分为:纸本公文和电子公文
1.收文,是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公文。
2.发文,是指由本机关制作发往外部的或只供内部使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