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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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法律规定的非讼案件、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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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 (二)特殊争讼程序 • 特殊争讼程序即解决特殊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解决选民资格 案件、海事争讼案件和人事争讼案件等。在我国,虽有人事争讼案件 ,但立法上没有系统规定其特别的诉讼程序制度。
• 1、海(商)事争讼程序 • 海(商)事诉讼程序包括海(商)事争讼程序和海(商)事非讼程序。海(商 )事争讼程序解决海(商)事争议案件,通常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 同纠纷案件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认定财产无主,是指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将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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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二)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 • (2)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2.公告 •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 3.判决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本章概要
01 第一节 特殊程序概论 02 第二节 《民诉法》第
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03 第三节 督促程序 04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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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殊程序概论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一、特殊程序的概念和构成 •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在我国, 民事诉讼特殊程序包括非讼程序和特殊争讼程序。 • (一)非讼程序 • 在民事诉讼中,“非讼”与“争讼”相对,“非讼”有其特定的内涵 ,即“无争议”。人们通常将“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对称,将 “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对称,其中“诉讼案件”实指“争讼案 件”,“诉讼程序”实指“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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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四)救济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原裁判 • 适用宣告失踪或死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 ,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如果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诉法》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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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二)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 (1)须具备法定事由 •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2.审理 • 3.判决
• (三)救济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原裁判
• 被对适用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 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
• 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作出了 处理决定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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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2、原告既可以是有关选民资格争议的公民本人,又可以是对选举委员 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不管原告是谁,公 民本人均须亲自参加诉讼。选举委员会为被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 诉讼。
•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 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诉法》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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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四)确定监护人程序及有关争议的解决
• 被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 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 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 决指定的监护人(《民诉解释》第351条)。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三)判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1.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指定财产代管人 • 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 2.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 而终止
三、非讼程序基本原理 • (一)非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 • (二)非讼程序以书面审理主义为主 • (三)非讼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主义为主 • (四)非讼案件采取自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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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举诉讼与选民资格案件 • 选举诉讼主要解决如下争议:有关选举人名单是否错误的争议、因选举违法而对选 举效力发生的争议、妨害选举而发生的争议等。 • 选民资格案件是有关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法上的争讼案件。在选民资格案件 及其诉讼程序中,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选民名单的对错发 生争议。
• (三)救济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原裁判
• 适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 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 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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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2007/三/82) A、 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杏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 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 公示催告 D、 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 申请认定经书 及盒子为无主财产 (BCD)
• 2、人事争讼程序 • 人事诉讼案件是指关于自然人婚姻关系、亲权关系等基本法律身份关系的案件 。由法院处理的人事诉讼案件,包括人事争讼案件和人事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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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
1、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不解决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 行确认。 2、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特殊---《民诉》第178条规定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审理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
• 1、人民法院审理上述特别案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的特殊规定。 • 2、实行一审终审。 • 3、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理。 • 4、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 5、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
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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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12/三/44)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C】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 3、原告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 4、法庭审理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阶
段。 • 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审。判决书应当在选
举日前送达原告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公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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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 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 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2009/三/49) A. 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 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 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 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B)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五、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 (一)民事(包括商事)调解的性质和原则
• 1、民事调解的主要性质
(1)调解人的居中性 (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3)非严格的规范 2、民事调解必须遵行的原则 (1)基本合法原则 (2)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
(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转化程序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2012年新增
•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公力救济 • (二)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开始——申请、受理与异议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 1、申请人适格 • 2、管辖合法 • 3、申请材料合法
三、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 (一)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 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 宣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请求法 院宣告该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或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 (1)须具备法定事实或其他法定条件 • (2)申请人须适格 •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2、公告 • 3、判决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二、特殊程序的共同规则
• 《民诉法》第十五章第一节就“特别程序”作了“一般规定”,适用于第十五章所规定 的特别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各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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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立法上根据各类非讼案件分别规定了各自所适用的非讼程序。根据 我国现行法律,由法院适用的民事非讼程序,主要有:
• 1、《民诉法》规定的非讼程序:第十五章规定的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 告程序。
• 2、《海诉法》规定的海商事非讼程序:海商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设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民事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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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 民事调解协议的转化程序
1.法院调解 2.仲裁调解 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4.申请支付令 5.申请公正
(三)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或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1、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开始——申请与受理 2、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继续——审理(审查) 3、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终结 4、关于确认裁定的纠正程序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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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 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 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 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三/83)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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