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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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性及方法

作者:胡钦

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对人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还存在着人事制度改革滞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创新。本文对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就如何加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新的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重要;方法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了国有企业的战略地位,并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重点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是我国的重要经济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施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继续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做好相关配套改革,而推进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已经刻不容缓。

一、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打造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在我国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新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现代企业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加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能够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进而使国有企业形成人才“洼地”,激发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使国有企业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才资源,形成人才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使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待遇,真正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

(二)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在我国大力实施新一轮市场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除了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以外,更为重要的就是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建设,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充分发挥经营者的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大力加强国有企业人才特别是职业经理人建设,而加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则能够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加快发展。

(三)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就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各个层面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要想更好的推动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就必须大力加强人事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职篇二:惠阳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办法(初稿)

惠阳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

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主营业务能正常运营的有引进人才需要的优质国

有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条用人申报

由用人单位填报企业招录人员方案,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企业

改制联审小组讨论通过,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人员录用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人方式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录用。

(一)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区国资办会同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1.公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2.公开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2)用人企业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

(3)区国资办、区人社局会同用人企业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4)用人企业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医院为省、市、区综合性医院;

(5)用人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核;

(6)用人企业提出拟聘用意见并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

(二)直接考核录用。区属国有企业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急需用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办、区人社局调查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1.直接考核录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2. 直接考核录用程序

(1)资格审查。直接考核录用人员须带上最高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专业证书、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区国资办、区人社局会同用人企业对直接考核录用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企业人才的素质。

(3)用人企业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4)用人企业提出拟录用意见并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

(三)办理录用手续。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

(一)国有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

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一)国有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

度。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国有企业负责考核,期满

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报区国资办备案。

2.平时考核:由国有企业各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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