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概论(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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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建立初期,只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后来把 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等内容包括进去,许多国家还把 一些非工作原因的事故纳入职业伤害的范围,如上下班途中 发生的意外事故。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 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包括在职业伤害的范 围内,而到 1963年,101个会员国中已有50个把此类事故 视为工伤。现在,许多国家又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如红十字救援和其他救援人员、消防灭火人员、协助警察工 作人员(包括临时警察)、从事工会活动人员和就业培训人员, 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事故和为保卫国家安全而负伤致残人员, 均包括在工伤范围之内。
• (2)企业负担重。当遇到严重事故需支付大量赔偿费时, 企业经营会遭受沉重打击,特别是小企业,由于难以承受巨 额赔偿,往往面临破产的危险。企业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 一般总是尽量压低赔偿金标准。所以,雇主责任保险支付的 赔偿金比例一般都低于受害人的真正需要。
• (3)雇主支付的赔偿金多为一次性的,对永久丧失劳动能 力的人和死亡者的遗属来说,远远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残、 养老等需要。
• 自从19世纪末率先实行雇主责任保险以来,发达国家已经完 成了由雇主责任保险向工伤社会保险的转变,但在很多发展 中国家,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在支付职业伤害保险待遇 等方面往往是并存的。我国建国初就建立了工伤保险,但 “文化大革命”中,工伤保险待遇改由企业支付。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这种保险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弊端丛生。 1996年,劳动部发布 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 工伤保险制度框架。
2、工伤保险范围
• 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
• 工伤事故 • 工伤即职业伤害,并非单指工作中的意外事故,也包括
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慢性损害,即职业病。国际劳工组织 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确 定的职业伤害的范围是:身体处于疾病状态者;由于职业 伤害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工资收入中断者;由于永久或暂 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 上述因工作而导致的后果,都与工作的时间、地点直接 或间接相关。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在《关于工伤赔偿 (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1号)中指出:“由于工作直接 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
• (4)有些雇主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但商业保险公 司出于营利的考虑,一方面尽量压低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另 一方面千方百计地把职业危险性较大的企业排除在外,因而 无法满足受害者及其家属、遗属的生活要求。
• 为克服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许多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是:统一筹措保险 资金和共同承担风险,更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利益、分担企业 的责任。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保险基金和一整套处 理工伤事故、支付保险待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雇主、雇 员和政府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由工人承担职业伤害的后果是不合理的,它不仅导致受伤的工 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贫困,而且威胁社会稳定。于是,19世纪八 九十年代,一些工业国家逐步确立了“无过失补偿”原则。这 一原则认为,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或机构,都有 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劳动者受到伤害虽然有时是自己的 过失造成的,但也并非出于自愿,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 弱者的地位,受伤害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企业的生产设备、劳 动保护条件、劳动卫生状况等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安全。因 此,意外事故无论是因为雇主的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 及本人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都应承担 赔偿责任。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如同设 备的维修保养费和工资一样。根据这一原则,国家立法强制要 求雇主对工伤受害人提供赔偿金。这种工伤保险形式又称为 “雇主责任制”。有些国家是由雇主个人提供赔偿金的,
• 但是,在工业化初期,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都是由自 己承担的。虽然一些工业国家在民事法典中规定,工人受到职 业伤害后应得到赔偿,但前提是工人在法庭上必须有足够的证 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他人(雇主或他人)的过失造成的。 一般来说,工人要找到雇主过失的证据是很难的,所以,受伤 或死亡的工人及其遗属只能自食苦果,甚至承受灭顶之灾,陷 入极端的贫困。
1、工伤保险的性质
• 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一种对在工作中受伤 致残或死亡者的遗属提供保障的制度。工伤保险包括两大 类:一是因突发性事故而导致的伤残和职业病;二是因工 作本身的性质而导致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是对这两类工伤 者提供物质保障的制度。
•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因为大机器生产必 然带来比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多得多的工业伤害事故和 职业病。工业生产是一种企业组织行为,这种企业组织的 社会关系基础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雇用关系。雇员受 雇于雇;主,从理论上讲,是把劳动力出卖给雇主,从中 获得物质报酬。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无法弥补的、自身 经济能力无法承受的和自身无法控制的身体伤害时,理应 向雇主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 作系
主讲教师:吴鹏森教授
第一节 工伤保险 第二节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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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
• 一、工伤保险概述 • 二、我国改革前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 三、我国新型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概述
• 1、工伤保险的性质 • 2、工伤保险范围 • 3、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 4、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 如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有些国家是由雇主协会提供赔偿 金的,如德国、奥地利等;还有些雇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将赔偿金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 任保险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 (1)工伤事故争议多。雇主责任保险是由受害人向雇主提出索 赔,因要求不对伤残事实的确认标准也不同,往往会出现讨 价还价现象,很难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