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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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服务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 (2)
第三章职责分工 (4)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7)
第五章服务价格公示与执行 (10)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13)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15)
第八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我分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分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中间业务服务,结售汇、外汇买卖、贵金属买卖、金融衍生业务等交易类中间业务及邮政法规定的邮政汇兑业务除外。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分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分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合规、互惠、公开”的原则。
(一)合规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服务价格,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二)互惠
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客户利益和我分行的合理收益。
(三)公开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全省邮政代理网点、汇兑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
第五条我分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如下:
(一)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
(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如有调整,以有关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第七条除第六条所列范围之外的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具体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