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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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青政〔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激发潜在消费,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培育发展具有青海特色的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到2027年,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72%、77%。
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3d18e4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69.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青政办[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2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青海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青海科技发展,建设创新型青海,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科技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历史上科技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
全省科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方向和重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创新型青海为目标,以体制和政策环境创新为先导,以科技产业化和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立足科技富民、科技强省、科技能力提升三个层面,突出“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在发展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方面破解了一批技术难题,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效引领和支撑了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截止“十一五”末,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为“十二五”全省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全面转移到解决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上。
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循环经济、新能源经济、生态经济与民生经济的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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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青政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和单位的通报青政办〔201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16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及工业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内生动力,着力强化运行协调,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两化”融合,狠抓招商引资,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工作,省政府决定对2016年度工业经济运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节能管理、招商引资等先进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
希望受表彰的地区和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坚定信心,继往开来,砥砺奋进,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及工业系统要以他们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着力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着力深化创新驱动,着力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凝心聚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构建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互促共进的良性发展格局,扎扎实实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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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4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发〔2013〕20号)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我省循环经济统计评价方法制度体系,为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一)主要资源产出率(由于目前我省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工作尚不成熟,暂时将“主要资源产出率”替换为“能源产出率”,视以后“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情况,适时采用“主要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主要资源包括: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铜、铝、铅、锌、镍)、非金属资源(石灰石、磷、硫)、生物质资源(木材、谷物)。
2.计算方法:主要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亿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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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青政[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9〕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确保我省化工产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17%,形成以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煤化工和盐湖化工各行业纵向延伸和行业之间横向联合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资源的有序开发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循环发展为重点,坚持加快发展与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化工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引进大集团、大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实现大型化、高起点、规模化、园区一体化的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化工产业基地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石油天然气。
稳定原油产量,扩大天然气生产能力,使油气产量达到1000万吨石油当量的规模,其中:天然气达到100亿立方米,达到千万吨级大型油气田。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
原油加工量达到150万吨,产品质量全部达到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甲醇产量达到200万吨;合成氨产量达到60万吨,形成甲醇及化肥产业基地;适度发展醇醚燃料、醋酸、水合肼等下游产品。
(三)煤化工。
以焦煤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建设焦化产业园区(煤焦油、焦炉气得到充分利用),形成600-800万吨焦炭的生产能力;以化工焦、电石用石灰石资源为原料,大力发展氯碱工业、醋酸乙烯、丁二醇等化工产业;以煤的清洁利用、天然气的高效利用为龙头,发展以合成气高效率转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适时启动80万吨MTO(甲醇制烯烃),发展乙烯、丙烯等产业,为平衡金属镁等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副产的氯气奠定产业基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4c771f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d.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青政办〔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1〕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青海省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问题挑战第三节重大意义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生态安全,筑牢生态经济发展绿色本底第一节举全省之力保护好“中华水塔”第二节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第三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第四节高水平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第四章绿色低碳,夯实生态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第一节创建“洁净青海”第二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第三节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第四节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五章绿色循环,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第一节优化适配盐湖资源产业空间布局第二节构建世界领先现代化盐湖产业体系第三节打造盐湖绿色低碳循环产业生态第六章绿色清洁,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第一节清洁能源集约化发展第二节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第三节多元协同高效储能体系第四节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第五节经济社会低碳转型第七章文旅融合,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第一节优化生态旅游发展布局第二节丰富生态旅游产业体系第三节完善生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第四节提升生态旅游品牌建设能力第八章绿色兴农,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第一节全面提升农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第二节深入推进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第三节构建农牧业支撑服务体系第九章绿色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第一节提升冶金建材全产业链竞争力第二节推动特色轻工业提品质创品牌第三节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第四节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第十章绿色高值,提升生态经济发展质量效能第一节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模式第二节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第三节推动装备制造向系统集成制造升级第四节构建应急产业发展体系第十一章强基固本,健全生态经济保障机制第一节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二节增强生态经济发展要素供给第三节构建生态经济市场体系第四节强化生态经济科技人才支撑第五节提升生态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第十二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健全法制保障第三节强化监督考核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前言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为新时代生态经济发展拓宽了视野、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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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青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3]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4日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为应对2013年工业经济环境偏紧形势,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支持工业发展“十项举措”、支持小微企业“60条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完善现行电费补贴、免收铁路快运费等政策,支持企业保增稳产,促进平稳运行。
分业分企施策,推动铁合金、光伏、水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实行差别化电费补贴政策,促进电解铝等原材料产品就地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
支持高载能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尾气综合利用,提高余热余压发电节能奖励补助标准,支持并网发电。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和供电审查制度,不再审批新建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产能过剩项目。
完善奖励政策,加快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必须关停,严禁“等量置换、关小建大”和异地搬迁改造。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围绕工业“双百”行动、50个重大技术进步项目及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改造,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水平。
加大政府技术改造投入,完善支持方式,实施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相挂钩的投资补助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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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0e6d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b.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青政〔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确保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三个安全”战略定位,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2.5%的基本目标,力争完成下降14.5%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48、0.03、0.55、0.15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许国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许国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be4c7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4.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许国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青政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许国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许国成同志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王林虎同志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炳忠同志为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徐宁同志为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厅级);刘保成同志为青海省信访局局长(副厅级);李小山同志为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韩国荣同志为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巡视员;陈阳同志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邹建青同志为青海省林业厅副巡视员;仓生德同志为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
免去:鸟成云同志的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王林虎同志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朱小青同志的青海省商务厅副厅长职务;韩国荣同志的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王晓勤同志的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陈家林同志的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职务;张承伟同志的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巡视员职务;雷芳贤同志的青海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职务;赵群同志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职务;张荃境同志的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职务;弋忠勇同志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欧阳洪学同志的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李玉勋同志的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副巡视员职务;张海生同志的青海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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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青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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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青政办[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3]1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骆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成员:朱建平省经委主任、省招商局局长鸟成云省商务厅厅长莫重明省政府副秘书长郗海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顾国权省招商局副局长宁克平省招商局副局长李华省科技厅副厅长韩德福省财政厅副厅长韩生福省国土资源厅总工郭臻先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岳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陆宁安省交通厅副厅长都茂庭省农牧厅副厅长李加曲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庞任平省金融办副主任刘俊省外事办副主任胡苏华省国税局副局长赵念农省地税局副局长韩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韩国荣省旅游局副局长姚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马杰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董璞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魏勤省工商联副主席王熙惠省贸促会会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省招商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主任朱建平兼任,省商务厅厅长鸟成云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和重要经协活动。
(二)研究确定全省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
(三)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落实确定的工作事项。
(五)协调落实需要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
2013年7月18日。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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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31日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科学合理使用能源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及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单项居住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及样式详见附件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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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重点工业园区(包括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园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经济发展排头兵作用,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以重点工业园区及15个重大产业基地为载体,以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以项目、融资、科技、体制等为关键环节,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把我省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特色发展、结构优化、产业集聚的先行区;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由资源粗放开发利用向循环综合利用转变。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工业销售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和经济总量比2014年翻一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均实现翻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80%以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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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就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市属公立医院;西宁市所属湟中、湟源、大通县人民医院,除玉树以外其它各州和海东地区的各1所县级综合医院,力争全省1/3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鼓励省级和其他州(地)级公立医院适当参与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西宁市、格尔木市政府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组建医疗集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5bdba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6.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青政办[2010]24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4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〇一〇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循环经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其中,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通过整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资源税增量部分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柴达木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
支持的范围包括: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循环经济项目前期工作;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资源综合利用、节水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升级等项目实施;支持试验区进口适用技术和产品;对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价格进行临时补贴和二次补贴以及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等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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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青政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六年五月)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选择和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主要途径。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循环经济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核心,以建设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资源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和循环利用,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积极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作用,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58866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6.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青政办[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0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十一五”时期,我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以年均14%的增幅发展,2010年全省外贸总额达到7.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对全省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二五”是我省经济加快发展、产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外贸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开放度和外向度,增强开放型经济的贡献率,以外贸的快速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立足于全省结构调整的战略方向,按照“四个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加快贸易与投资、外贸与内贸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特色优势、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千方百计扩大外贸规模,保持进出口协调发展。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外贸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与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全省“四个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3亿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略高于全省GDP年均增长速度。
---到2015年,依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培育形成3-4个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基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5ee1e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9c.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青政办[2013]15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通知青政办[2013]15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省内各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同时为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做好基础性工作。
在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西宁市、海西州和大通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大柴旦行委、乐都县、平安县、民和县、循化县、刚察县、贵德县、共和县、河南县列为青海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是今后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必要条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地区建设工作,成立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以推动落实。
二、科学谋划产业发展。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的资源环境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认真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因地制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
分析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
各地区要落实好国家、省上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并制定促进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对试点取得的节能减排效果,要准确统计、及时上报;抓好循环经济领域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统计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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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
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6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办〔2011〕2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园区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共75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省级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依职权分别向对应的园区作出下放具体行政审批权项目和工作要求的决定。
园区所在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职能定位、行政管理等实际需求,梳理本地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遵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以及“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授权或者委托园区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省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梳理、研究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从推动园区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成熟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下放力度。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园区管委会承接,园区管委会确定具体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
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做好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审批权正确行使。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与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和落实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二、严格执行下放要求
(一)对下放的项目,省级部门必须下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明放暗不放”。
(二)下放含有若干相对独立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将该行政审批项目包含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完整下放,不得对行政审批总项目进行拆分。
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由行政审批事项衍生的行政管理权、相关具体工作业务等事项,一并由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办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规费收取的,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园区收取,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监督服务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全程跟踪下放服务工作,对园区开展行政审批权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园区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需要事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其具体承办行政审批的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制定行政审批人员培训计划,在审批权限、程序、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
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帮助园区完成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他们熟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审批工作。
园区要主动联系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做好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督促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实施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公开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能。
(四)园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由园区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自行组织清理。
附件: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