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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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管理制度
汇编
单位名称(盖章):
201 年月
目录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2)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4)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6)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7)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10)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2)
九、食品经营人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3)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4)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六、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
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九、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十、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十一、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
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十三、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十五、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1、由专职员工(质量检查员)负责填写《食品进货台帐》、《食品销货台帐》,督促销售人员填好《食品销货台帐》,并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建好档案。
《食品进货台帐》主要内容有: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索证种类(参照索证索票制度规定)、税票或进货单等。
《食品销货台帐》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去向(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售后服务记载、质量跟踪情况。
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销货台账。食品进销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
在进销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四、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五、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六、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八、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要索取有效期内的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3、在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