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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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4.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5.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7.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
(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