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4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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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4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延狱字第9号罪犯王永年,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初字第3158号刑事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经干警教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表示,“对于法院的判决,我表示服从,认为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该犯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项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担任班组的班长,督促本班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维护改造秩序,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干警反映班内罪犯异常情况,督促本班罪犯搞好内务、个人卫生。该犯能够完成监区交给的任务。

该犯2015年6月25日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该犯获得监狱改

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6月24日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该犯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23日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该犯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28日经监狱按程序审批,上述奖励折算为6个表扬奖励。2017年12月20日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表扬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永年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3月1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延狱字第31号罪犯卢通安,男,1957年06月30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怀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1月18日以(2013)二中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7月05日起至2022年07月04日止。该犯于2013年0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4年减刑10个月;2016年6月28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对于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认识,在认罪悔罪书中,该犯表示:“本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我认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所以我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

该犯能够在日常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搞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种学习和活动并在考核中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担任值班看护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警察的劳动分配,按时巡视,及时反映问题,能够较好的完成警察交派的劳动任务。

该犯2017年5月26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29日监狱按程序审批将原有奖励折算为2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23日获得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议对罪犯卢通安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延狱字第33号罪犯郑国庆,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贪污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以(2011)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郑国庆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一中刑终字第4835号刑事判决,以郑国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8日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8日减刑1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原因及危害性有较深刻的认识。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与其他罪犯能够和谐相处,未发生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监狱与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各项考核成绩良好。

该犯能够听从警察指挥,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非遗”劳动项目,且在葫芦烫画劳动中,表现较好。

该犯于2015年11月26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29日经监狱评审将以上奖励折算为4个表扬奖励。于2017年11月23日获得表扬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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