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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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综合管理,保护历史文物建筑和古民居,弘扬本土历史文化,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营造浓厚的历史文化和旅游休闲氛围,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新地标,使特色街区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发给你们,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的综合管理,保护历史文物建筑和古民居,弘扬本土历史文化,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营造浓厚的历史文化和旅游休闲氛围,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新地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靖江王府片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街区(以下简称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具体指以滨江路、解放东路、中山北路、凤北路的围合区域。包括正阳东西巷、王城景区、逍遥楼、中华路、东华路、王府路、西华里、伏和巷、太和里、科第巷(和平巷)、皇辅巷、福棠巷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桂林市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管理单位,负责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
第六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规划、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文物保护、文物商店经营管理等事宜的职责。
第七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损毁文物。
第三章街容管理
第九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障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条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改造、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十一条在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未征得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进行。
第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擅自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第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十五条未征得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十六条经营者发布广告不得有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内容。广告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公共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公共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砍伐、修剪和移植树木花草;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绿地。
第十九条各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在经营文化娱乐场所或进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时,应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交通消防
第二十二条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得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内采取限时间、限区域、限车辆通行的管理方式,其中科第巷(和平巷)、中华路、王府路、皇辅巷、贡后巷为步行区域,未经管理单位同意,禁止任何车辆驶入、停放。区域内居民、工作人员,由管理单位发放车辆通行证,限时通行。
第二十五条在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内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停放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六条管理单位有权根据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实际需要,可在非步行区域合理设置停车点位。
第二十七条不得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不得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不得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第二十八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小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域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依法维护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在靖江王府文化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管理单位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