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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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3)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

(一)申请须知 (3)

(二)申请材料 (4)

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5)

(一)申请须知 (5)

(二)申请材料 (6)

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7)

(一)申请须知 (7)

(二)申请材料 (9)

四、动用保证金申请 (9)

(一)申请须知 (9)

(二)申请材料 (10)

五、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0)

(一)申请须知 (10)

(二)申请材料 (11)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备案事项 (12)

一、开业报告 (12)

(一)报告须知 (12)

(二)报告材料 (13)

二、机构解散报告 (13)

(一)报告须知 (13)

(二)报告材料 (14)

三、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4)

(一)报告须知 (14)

(二)报告材料 (14)

四、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5)

(一)报告须知 (15)

(二)报告材料 (15)

四、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6)

(一)报告须知 (16)

(二)报告材料 (16)

五、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6)

(一)报告须知 (16)

(二)报告材料 (16)

六、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17)

(一)报告须知 (17)

(二)报告材料 (17)

七、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18)

(一)报告须知 (18)

(二)报告材料 (18)

八、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18)

(一)报告须知 (18)

(二)报告材料 (19)

九、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19)

(一)报告须知 (19)

(二)报告材料 (19)

十、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0)

(一)报告须知 (20)

(二)报告材料 (20)

十一、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0)

(一)报告须知 (20)

(二)报告材料 (20)

十二、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1)

(一)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1)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1)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1)

(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2)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3)

一、指定公告报纸 (23)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3)

三、监管费 (23)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深圳保监局办理申请事宜。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深圳保监局颁发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7、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详见本指南“开业报告”部分)。

8、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进行机构申请注册(具体操作请咨询:陈先生,82947341)。

(二)申请材料

1、法人机构设立申请书(示例1)。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必须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

3、《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字)。

5、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人事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0、《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②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③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④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

2、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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