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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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546—2019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1999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古树名木Ancient tree name wood
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
古树分为 3 个级别:
——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属于三级保护古树;
——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属于二级保护古树;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古树。
名木是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分等级。
3.2
古树名木资产价值Value of ancient trees and famous wood assets
古树名木资产价值是指古树名木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以及 历史文化价值。
古树名木的经济价值是指花、果实、叶的食用或药用价值,茎干的木材价值。
古树名木的生态价值是指调节气候、吸收 C02、释放氧气、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流行病发生和提高 鸟兽等动物栖息场所等。
古树名木的景观价值是指树木自身的美学价值和由此产生旅游观赏价值;
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指古树名木经历了千百年的风风雨雨,见证了王朝兴替、农民的耕种、民族的磨难与崛起,记载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还可以根据年轮研究水文气候、地质地理、植物进化和生理生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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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数据来源
本标准所用数据主要来源:
a)区域政府林业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古树名木的统计数据;
b)权威机构公布的社会公共资源数据。
5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
5.1 古树和名木总数量
指评估区域内一、二、三级古树和名木的数量,以棵为单位计算。
5.2 评估指标体系
古树名木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树木基本价值和附加价值。
——基本价值用经济价值表示;
——附加价值包括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科研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4项指标构成。
从包括古树名木基本价值在内 5 个价值指标中选择评估因子,确定各项因子的调整系数,建立评估模型;选取的因子有树种、胸径、树龄、冠幅、高度、保护级别以及生长位置等 7 个因子(其中“树种、胸径”在附录A 参数确定中未列出,仅用于基本价值计算)。
6 古树名木资产价值评估公式
6.1 单株古树名木价值
单棵古树名木的价值评估公式:
U1=A×B×C(1+ t1+ t2+ t3+ t4+ t5) (1)
式中:
U1 ——为单棵古树名木的价值,单位:元;
A ——为古树名木立木蓄积量,单位:m3;
B ——为出材率,单位:%;
C ——为同类树种的木材市场价格,单位:元/ m3;
1 ——为古树名木的基本价值;
t1 ——为树龄调整系数,以 100 年为一个级距,待评估对象的树龄在 100-199 之间的则分值为 1,以此类推,大于 500 年的则分值为 5;名木取值 5;
t2 ——为树木冠幅的调整系数,以 5 m 为一个级距,待评估对象冠幅小于等于 5 m 的则分值为1,5 <至 ≤10 m 的为 2,以此类推,大于20 m 则分值为 5;
t3 ——为树木的高度调整系数,以 5 m 为一个级距,待评估对象高度低于等于 5 m 的则分值为 1,5 <至≤10 m 的为 2,以此类推,大于 20 m 则分值为 5;
t4 ——为树木的保护级别调整系数,树木的保护级别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列入情况确定;
t5 ——为树木生位置的调整系数,该系数根据安徽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土地地段级别为依据,分市级和县级随着地段级别数增大,调整系数由大变小。
调整系数确定办法参见附录A。
其中,古树名木的蓄积量利用伯克霍特“一元立木材积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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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0001413d2.4463 计算。
式中:
V ——为古树名木的蓄积量,单位:m3;
D ——为古树名木的胸径,单位:cm;
0.0001413 和 2.4463 为常数。
古树名木基部分叉的,各胸径相加合并计算。
将各参数代入(1)可以得到一棵古树或名木的价值。
6.2 区域古树名木总价值
本标准采用加权计分法对每一棵古树名木资产价值进行加总,见公式(2):
U2=∑U1i-j (2)
式中:
U2——为区域古树名木总价值,单位:元;
∑U1i-j——为 i-j 棵古树名木价值的加总,单位:元。
案例分析结果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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