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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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
申请书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或拥有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2)通讯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中心生活场所;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城镇填门牌号码,乡村填写乡、村(自然人填到自然村),均需填写邮政编编码。
(3)申请日期:填写到国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的日期。
(4)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代表人,其它不填写。
(5)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国土局所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国土局。个人不填。
(7)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8)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是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类的,与土地权属性质相对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9)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起止日期)。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10)土地坐落:指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业用地使用权: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国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以及集体荒地拍卖后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
(12)宗地面积:指单位或个人在城镇、村庄范围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3)建筑物类型及权属:类型填楼房、平房等;权属填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4)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层占地面积。
(15)共用面积:共用宗中,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
(16)建筑面积:指申请登记土地范围内建筑总面积。
(17)建筑容积率:宗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18)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19)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0)土地用途: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未设二级类的填一级类)。
(21)土地等级:国土管理部门评定宗地所处的土地等级。
(22)标定地价: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评定、确认的宗地地价。
(23)他项权利:指与宗地条件有关的他项权利或限制条件,如相邻通行权、截水用水权、相邻排水权、采光通风权等相邻权等等。
(24)四至:填写相邻宗地及其权利人名称。
(25)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独用宗地的,填写宗地面积;共用宗地的,填写独用面积与共同分摊面积之和。
(26)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27)共用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28)申请登记的建筑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
(29)申请登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
(30)申请登记的书证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如“划拨”、“出让”、“入股”等能证明权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31)附图:指申请登记的宗地草图或房屋平面图。
(32)备注: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