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预防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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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
预防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04]007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预防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0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预防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九日
赤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预防方案
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市,预防我市发生疫情,保护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动物防疫规章、规定,制定本紧急预防方案。
一、预防措施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特性和流行病学特点以及现有预防技术水平,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综合性措施。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有关部门实施的主要措施
1、预防免疫
①作用:变易感动物为非易感动物,保护禽类免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侵袭。
②免疫范围和对象:全市存栏的所有鸡、鸭、鹅、火鸡等禽类和人工饲养的鸟类。
③实施单位:此项措施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由农牧部门和养禽企业、养禽场(户)具体实施。具体分工:存栏禽在500只以上的,由养禽企业、场(户)自己免疫;其它的,由农牧部门负责。
④疫苗的选择:选择含有国内流行毒株的(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必须是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