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行业R90行业标准(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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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在轮式车辆上安装和/或使用的设备和零件采用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协议,以及根据这些规范相互认可的批准条件*(修订版2,包括修正案)于1995年10月16日生效)
附录89:第90号法规第3修订版包括以下所有有效文本:01系列修正案的补编-生效日期:2009年10月24日《法规》修订2的勘误I-生效日期:6月23日2010 02系列修正案-生效日期:2011年10月28日有关批准用于动力车辆及其拖车的制动衬片总成,鼓式制动衬片以及制动盘和制动鼓的批准的统一规定联合国原协定:协定关于采用统一的批准条件和相互认可的机动车设备和零件的批准,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完成.
90号规定统一的换证审批规定制动衬片总成、鼓式制动器衬片和阀瓣动力驱动车辆及其拖车用鼓
目录

1. 范围 (5)
2. 定义 (5)
3. 申请批准 (8)
4. 批准 (11)
5. 规范和测试 (13)
6. 包装和标志 (21)
7更换零件的修改和延期批准........................................... ....... ....... ....... ....... ....... . (23)
8. 合格的生产 (23)
9. 生产不合格的处罚 (24)
10. 生产完全停止 (25)
11. 负责进行批准试验的技术服务的名称和地址和类型批准机构 (25)
12. 过渡条款 (25)
附件
1A关于批准、延期、拒绝或撤回的通信批准或生产的肯定停止更换制动衬片根据第90号规定组装或更换鼓式制动器衬套....................... ............................ ............................ . (26)
1 B. 关于批准或延长或拒绝或撤回批准的通信或生产绝对停产的更换制动盘或更换制动鼓按照监管.............................................................................. ................... .............. . (28)
2 批准标志的安排和批准的数据。

(29)
3 M1、M2和N1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的要求。

(31)
4 适用于M3、N2及N3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和鼓式刹车片的要求 (38)
5 O1和O2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的要求 (43)
6 适用于O3及O4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和鼓式刹车片的要求 (45)
7 L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的要求............... ................. ................. ................. (47)
8 更换用于独立驻车制动系统的刹车片总成独立于车辆制动系统的技术规定.......... .49
9 为合格生产制定的特殊程序............... ................. ................. ................. (50)
10 插图.............. ................. ................. ................. .. (57)
11 M和N类车辆更换制动盘或制动鼓的要求............. ............................ ................. .. (62)
12 O类车辆更换制动盘/鼓的要求........ ............................ ................. .. (79)
13 一批次的刹车盘/鼓的样品测试报告.. ............................ ................. .. (93)
1、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基本制动功能替换零件
1.1.1. 根据第13、13- h或78号条例属于M N L O类车辆的刹车片刹车系统的内衬组件1.1.
2. 根据第13号条例批准,可替换刹车鼓的内衬组件铆接式闸瓦适用于M3、N2、N3、O3或O4类车辆。

1.1.3. 用于独立驻车制动系统的可替换刹车盘内衬组件,将独立于汽车制动系统规定之外,只受本规例附件8所界定的技术规定规管。

1.1.4 更换制动鼓及制动盘,供M类、N类及O类车辆制动系统中组成部分的摩擦制动器使用,其型式符合第13号或第13- h号规定。

1.2 在车辆制造时安装的原始制动盘和制动鼓以及用于车辆维修的原始替换盘和鼓不受本规例的约束。

1.3 本规例不适用于第
2.
3.4段所界定的“特别部分”。

2、定义
2.1. 一般的定义
2.1.1. “制造商”是指能够对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器衬片或制动鼓和制动盘承担技术责任并能证明其拥有实现生产一致性的必要手段的组织。

2.1.2. “更换件”是指更换制动衬片总成式、更换鼓式制动衬片式、更换鼓式制动衬片、置换制动鼓或更换制动盘。

2.1.
3. “原件”是指原制动衬套、原制动套总成、原鼓制动衬套、原制动鼓或原制动盘。

2.2 关于更换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更换鼓式制动衬片类型或更换鼓式制动衬片批准的定义。

2.2.1. “制动系统”具有第13条第2.3款规定的含义。

或规例第13-H号第2.3段,或规例第78号第2.5段。

2.2.2. “摩擦制动”是指制动系统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车辆运动的阻力是由摩擦产生的,这些摩擦是由相对运动的轮盘或鼓之间的摩擦产生的。

2.2.
3. “制动衬片总成”是指摩擦制动器的部件,分别压在制动鼓或制动盘上产生摩擦力。

2.2.
3.1. “闸瓦组件”是刹车鼓的一个刹车组件。

2.2.
3.1.1. “闸瓦”是指承载制动衬片的闸瓦组件。

2.2.
3.2 “衬垫总成”是指盘式制动器的刹车片总成;
2.2.
3.2.1. “后板”是指承载制动衬片的垫片组件;
2.2.
3.3 “制动衬”是指摩擦材料部件,其形状和最终尺寸应固定在蹄或底板上;
2.2.
3.4 “鼓式制动器衬套”是指鼓式制动器的制动衬套。

2.2.
3.5 “摩擦材料”是指特定的混合材料和工艺的产品,这些混合材料和工艺共同决定了制动衬片的特性;
2.2.4. “制动衬片类型”是指在摩擦材料特性上无差异的一类制动衬片。

2.2.5. “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是指在制动衬片类型、尺寸或功能特性上无差异的制动衬片总成的轮组。

2.2.6. “鼓式制动器衬套”是指制动衬套部件经安装后在制动衬套类型、尺寸或功能特性上无差异的轮组。

2.2.7. “原始制动衬片”系指《车辆型式批准文件》第13号规定附件2第8.1.1段中提及的制动衬片类型。

,第13-H号条例,附件1,第7.1.2段或第78号条例,附件1,第5.4段。

2.2.8. “原制动衬片总成”是指符合车辆型式批准文件所附资料的制动衬片总成;
2.2.9. “更换制动衬片总成”是指根据本条例批准的用于更换原制动衬片总成的适当用途的制动衬片总成。

2.2.10. “原鼓式制动器衬片”是指符合车辆型式批准文件所附资料的鼓式制动器衬片。

2.2.11 “更换鼓式制动器衬片”是指根据本规例批准的作为原鼓式制动器衬片的鞋面安装的合适的维修更换用的鼓式制动器衬片。

2.2.12. “驻车制动衬片总成”是指属于驻车制动系统的衬垫总成或闸瓦总成,它独立于驻车制动系统。

2.3. 关于批准更换制动鼓或更换制动盘的定义。

2.3.1. “原制动盘/制动鼓”
2.3.1.1. 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根据第13号或第13- h号规则规定的车辆制动系统型式批准所覆盖的制动盘/制动鼓。

2.3.1.2. 如属拖架/拖车:
a. 制动盘/制动鼓是否按第13号规定经车辆制动系统型式认可;
b. 制动盘/制动鼓是制动器的一部分,根据第13号规则的附件11,轴制造商拥有该制动器的测试报告。

2.3.2. “识别代码”标识制动系统批准依据第13条和第13- h条规定的制动盘或制动鼓。

它至少包含制造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和识别号码。

汽车制造商应根据技术服务和/或批准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使制动系统型式批准与相应的识别代码相联系。

2.3.3. 替换零件
2.3.3.1. “原替换制动盘和制动鼓”:原制动盘/制动鼓,用于维修车辆并携带2.3.2段定义的识别码。

以一种擦不掉且清晰易读的方式贴上。

2.3.3.2. “完全相同的刹车盘”是一种替换的刹车盘,它在化学和物理上都与原刹车盘完全相同,除了没有汽车制造商的标志。

2.3.3.3. “完全相同的制动鼓”是一种替换的制动鼓,它在化学和物理上都与原制动鼓完全相同,除了没有汽车制造商的标志。

2.3.3.4 “等效制动盘”是指在所有尺寸、几何特征和基本设计上与原制动盘相同,且与5.3.3.2段所定义的原制动盘属于同一材料亚组的替代制动盘。

2.3.3.5. “等效制动鼓”是指在所有尺寸、几何特征、基本设计等方面与原制动鼓相同,与5.3.3.2段所定义的原制动鼓属于同一材料亚组的替代制动鼓。

2.3.3.6 “可互换制动盘”是与原制动盘接口尺寸相同,但在设计、材料组成、机械性能等方面可能与原制动盘不同的一种替代制动盘。

2.3.3.7. “可互换制动鼓”是一种替代制动鼓,其界面尺寸与原制动鼓相同,但在设计、材料组成、机械性能等方面可能与原制动鼓不同。

2.3.4. “特殊制动盘/制动鼓”是指第2.3.1至2.3.3段未涉及的替换制动盘/制动鼓。

2.3.5. “功能尺寸”:与制动系统各部件的安装和功能有关的所有测量(见5.3.7.1段)和附件10)。

2.3.6. “制动盘/鼓的类型”:根据5.3.5.1段或5.3.5.2段的分类标准,作为合适的制动盘或鼓具有相同基本设计和材料组成。

2.3.7. “试验组”:根据第5.3.6段具有相同特性的制动盘/鼓的类型。

2.3.8. “变体”:在给定的测试组内的单个制动盘/鼓。

2.3.9 “材料”:按3.4.1.2段规定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2.3.10. “材料组”:如灰铸铁、钢、铝等。

2.3.11. “实质性分组”:第5.3.3.2段定义的分组之一。

2.3.12. “最小厚度”:刹车盘的厚度是必须更换的厚度。

2.3.13. “最大内径”:制动鼓的最大内径是需要更换的点。

3. 申请批准
3.1. 更换零件的申请须由更换零件的制造商或其正式认可的代表提出。

3.2. 持有(a)车辆类别批准的人,可就符合车辆类别批准文件所载类型的更换零件,向规例第13或13- h或78号提出申请。

3.3. 如申请批准更换刹车片总成型式、更换鼓式刹车片型式或更换鼓式刹车片:
3.3.1. 申请核准时,应随附一式三份关于本规例附件一所列项目的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刹车片的说明,以及下列详情:
3.3.1.1. 显示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刹车片的功能尺寸的示意图;
3.3.1.2. 要求获得安装许可的车辆上更换制动衬总成或更换鼓式制动衬的位置指示。

3.3.2. 申请批准的类型的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器衬片应提供足够的数量,以完成上述工作批准测试。

3.3.3. 申请人应同意并向负责进行认证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提供合适的代表性车辆和/或制动器。

3.3.
4. 主管当局应在批准类型之前,核实是否存在确保有效控制生产符合性的令人满意的安排。

3.3.
4.1. 申请人应根据附件9 A部分第2.4.1段提交摩擦性能值。

3.4.1。

分别适用本条例。

3.4. 在申请批准更换制动鼓或更换制动盘的情况下。

3.4.1. 申请批准时,应随附有关本规例附件1B所列项目的更换制动鼓或更换制动盘的说明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详情:
3.4.1.1. 刹车盘或者刹车鼓,包括5.3.7.1段所述特征的尺寸。

,连同公差和任何随附的附件:
(a)根据第6.2.2段,标记的位置和性质。

-尺寸(毫米);
(b)重量(克);
(c)材料。

3.4.1.2. 组件描述
制造商应提供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部件描述:
(a)未加工零件的制造商;
(b)未加工零件的制造过程说明;
(c)该工序的可靠性证明(例如无裂缝和空洞、尺寸);
(d)材料组成,具体为:
(1)化学成分;
(2)微观结构;
(3)力学性能:
a.符合ISO 6506-1:2005的布氏硬度;
b.抗拉强度符合ISO 6892:1998。

(e)腐蚀或表面保护;
(f)平衡措施说明,最大允许平衡误差;
(g)允许的磨损量(制动盘的最小厚度或制动鼓的最大内径)。

申请人应提交本条例附件9 B部分第2.5段中概述的信息和规格。

项目编号检查/测试样品编号备注
3.4.2. 合格的生产.
主管当局应在批准类型之前,核实是否存在确保有效控制生产符合性的令人满意的安排。

3.4.2.1. 申请人应按照附件9 B部分第2款的规定提交文件。

本条例。

3.4.3. 样品数量及用途
3.4.3.1. 如下表所示,应提供要求批准的阀瓣或阀筒样品的最小数量
表中还显示了推荐使用的样本。

1 2 3 4 5 6
1几何检查
段落5.3.3.1。

5.3.4.1。

x x x x x x
2材料检查
段落5.3.3.2。

5.3.4.2。

x x x
3平衡条款检查
段5.3.7.2。

x x x x
4磨损情况标记
检查
段5.3.7.3。

x x x x
完整性测试-热疲劳
段落以下4.4.1。

4.2.1。

准备,的
以下4.4.1附件11日。

4.2.1。

准备,的
附件12
x x x
完整性测试-高负荷测试
段落4.1.2。

4.2.2。


附件11及各段
4.1.2。

4.2.2。

附件12
x
7使用制动车辆
性能测试
2.2段。

附件11日
2.2段。

附件12
对盘要么前或后轴
3.4.3.2. 除了采用几何和材料检查的圆盘和鼓外,每个圆盘和鼓都应附带适当数量的符合规则第13、13- h或90号规定的适当的刹车片衬片。

3.4.3.3. 如果需要与原制动盘或制动鼓进行比较,则应提供一套由原制动盘或制动鼓组成的轴组(视情况而定)。

3.4.3.4. 如果要求更换等效的制动盘/鼓,则应提供两个原始制动盘/鼓或原始替换制动盘/鼓样品,以便进行尺寸和材料比较。

3.4.3.5. 如果要求更换可互换的制动盘/鼓,则应提供两个原始制动盘/鼓或原始替换制动盘/鼓样品,以便进行尺寸比较。

4. 批准
4.1. 依照本条例规定报请批准的更换部分符合第5款规定的。

以下,应批准更换部分。

4.1.1.1 第2.9段所指的将第L类车辆的刹车片总成更换为联合制动系统的情况。

在第78号规例中,根据本规例附件7的规定,批准必须限于已接受测试的车辆车轴上的刹车片总成组合。

4.2. 对于每一个批准的替换零件,应指定一个包含四组数字的批准号:
4.2.1. 前两位数字(目前为其02系列修正案中该规例的02位数字)应表示该等修正案的系列数字,该等修正案包含在发出批准时对该规例作出的最新重大技术修订。

4.2.2. 下列个位数应表示替换部分的类别如下:
A 更换刹车片总成
B 更换鼓式制动器衬片
C 更换制动盘
D 更换制动鼓
4.2.3. 后面的四个数字应表明制造和类型的制动衬片,类型的盘或类型的鼓。

A 四位数的后缀应表示:
(a)鼓式制动器衬片的蹄片或后板或具体尺寸;
举例:
4.3. 同一缔约方不得将相同的编号转让给另一个替换部件。

同一型号的批准文号可包括在若干不同型号的车辆上使用该更换零件。

4.4. 批准通知书或扩展或拒绝批准或撤回批准或完全停止生产替代部分依照本条例应当传达双方的1958年协议适用本条例的形式符合本条例附件1中的模型。

4.5. 每一根据本规例批准的替换零件,均须显著地并在容易接近的地方贴上国际认可标记,包括:
4.5.1. 字母“E”周围的圆圈,后面跟着表示批准的国家的区别号;
4.5.2. 本规例的编号,其后加上“R”字、破折号及第4.5.1段所规定的圆圈右侧的批号。

4.6. 第4.5段所指的核准标志。

上述文件应清楚易读,并不可磨掉。

4.7. 本条例附件2列举了上述第6.5段所述的核准标志和核准数据的安排实例。

在下面。

5. 规范和测试
5.1 通则
更换零件的设计和构造,应使该零件在替换原来安装在车辆上的零件时,该车辆的制动效率符合经批准的车辆类型的制动效率。

5.1.2. 符合法规第13号或法规第13- h号规定的车辆类型批准文件中规定的识别代码的替换阀瓣和替换鼓应被视为符合本条例第5段的要求。

5.2. 关于更换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更换鼓式制动器衬片类型或更换鼓式制动器衬片批准的要求
5.2.1. 性能要求
5.2.1.1 更换M1、M2和N1类车辆的刹车片总成
根据附件三的要求,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制动系统内衬应安装在有代表性的车辆上进行测试,而所选择的车辆应该是在应用范围内使用的情况最坏的车辆.至少使用附件3中提到的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对速度灵敏度和冷性能等效性进行测试.
5.2.1.2. M3、N2、N3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及更换鼓式刹车片
根据附件的要求,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鼓式制动系统内衬应安装在有代表性的车辆上进行测试,而所选择的车辆应该是在应用范围内使用的情况最坏的车辆.至少使用附件3中提到的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对速度灵敏度和冷性能等效性进行测试.
5.2.1.3. 更换O1和O2类车辆的刹车片总成
更换的刹车片总成应按照附件5的规定进行测试,并应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要求。

5.2.1.4. O3和O4类车辆更换刹车片总成和更换鼓式刹车片
更换刹车片总成和更换鼓式刹车片应按附件6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要求。

测试使用附件11的附录2规例第13条第3段中描述的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5.2.1.5. 更换L类车辆的刹车片总成
根据附件7的要求,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制动系统内衬应安装在有代表性的车辆上进行测试,而所选择的车辆应该是在应用范围内使用的情况最坏的车辆.
5.2.2. 力学特性
5.2.2.1. 更换M1、M2、N1、O1、O2和L类车辆的刹车片总成
5.2.2.1.1. 申请批准的类型的更换刹车片总成应按照ISO 6312:1981或ISO 6312:2001标准进行抗剪强度测试。

垫片组件的最小可接受剪切强度为250n /cm2,鞋组件的最小可接受剪切强度为100n /cm2。

5.2.2.1.2. 申请批准的类型的更换刹车片总成应按照ISO 6310:1981、ISO 6310:2001或ISO 6310:2009标准进行抗压性测试。

压缩系数值在环境温度下不得超过2%,在400°C时不得超过5%,在环境温度下不得超过2%,在200°C时不得超过4%。

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驻车制动衬片总成。

5.2.2.2. 更换M3、N2、N3、O3、O4类车辆的制动衬片总成和鼓式制动衬片
5.2.2.2.1. 抗剪强度
这种测试只适用于盘式刹车片总成
申请批准的类型的更换刹车片总成应按照ISO 6312:1981或ISO 6312:2001标准进行抗剪强度测试。

制动衬片总成可分为两部分或三部分,以配合试验机的性能
最小可接受的抗剪强度为250n /cm2
5.2.2.2.2. 压缩系数
申请批准的更换刹车片总成和更换鼓式刹车片应按照ISO 6310:1981、ISO 6310:2001或ISO 6310:2009等标准进行可压缩性测试。

根据样品类型I,可以使用平面样品。

压缩系数值在环境温度下不得超过2%,在400°C时不得超过5%,在环境温度下不得超过2%,在200°C时不得超过4%。

5.2.2.2.3. 材料硬度
这一要求适用于鼓式制动器衬套总成和鼓式制动器衬套。

申请批准的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刹车片应按照ISO 2039- 2:20 87标准进行硬度测试。

在摩擦表面的摩擦材料硬度值应为来自不同生产批次(如果有)的5个样品衬垫的平均值,在每个制动衬垫的不同位置进行5次测量。

5.3. 关于批准更换制动鼓或更换制动盘的技术要求
所有替换零件必须分成4组:
(a)原更换制动盘/鼓;
(b)相同的制动盘/鼓;
(c)等效盘/鼓;
(d)可互换的阀瓣/鼓。

根据不同的组别,更换的制动盘或制动鼓必须通过以下测试:
M类和N类车辆制动盘和制动鼓的试验要求详见附件11。

O类车辆制动盘和制动鼓的试验要求详见附件12。

5.3.1. 原更换制动盘/鼓
5.3.1.1. 原替换的制动盘/鼓不包括在本规例的范围内,只要它们带有2.3.2段定义的识别码。

以一种擦不掉且清晰易读的方式贴上。

5.3.2. 相同的刹车盘/鼓
5.3.2.1. 申请批准的申请人须向批准机关证明,他向车辆制造商供应制动盘或制动鼓,作为附件1B第4点所述车辆/车轴/制动器的原始设备。

特别是,制动盘或制动鼓的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条件应与原始部件的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条件相同。

5.3.2.2. 由于相同的制动盘/鼓满足原部件的所有要求,因此没有规定测试要求。

5.3.3. 等效替换盘或鼓
5.3.3.1. 几何要求
制动盘或制动鼓的所有尺寸、几何特征和基本设计应与原制动盘或制动鼓相同
5.3.3.2 材料和冶金要求
为了被认为是“等效的”,替换的制动盘或制动鼓应与原制动盘或制动鼓属于同一材料子组。

定义了四个原始零件材料子组。

根据附录11和12,零件必须通过高负荷和热疲劳的完整性测试。

5.3.4. 可互换的替换刹车盘/鼓
5.3.4.1. 几何要求
段落5.3.3.1.1。

和5.3.3.1.2。

加上相同的接口尺寸。

可互换的替换盘或滚筒在设计特性上可能与原部件盘不同,例如:
(a)通风的类型和几何形状(用于通风的阀瓣);
(b)整体或复合磁盘或磁鼓;
(c)表面处理(例如孔、槽等)。

5.3.4.2. 性能要求
根据附件11和12,零件必须通过下列性能测试:
(a)按照第13条或第13- h条进行的性能试验;
(b)与原动摩擦性能的对比试验部分;
(c)高负荷和热疲劳的完整性测试。

5.3.5. 类型
如果制动盘/制动鼓的主要特性与以下所述相同,则应在一份报告或批准中视为同一类型: 5.3.5.1. 制动盘的类型标准
5.3.5.1.1. 基本设计
(a)是否通风(例如固体、通风);
(b)通风设计;
(c)表面(例如有或没有沟槽或孔);
(d)轮毂(带或不带一体化驻车制动鼓);
(e)安装(刚性、半漂浮、漂浮等);
(f)帽(带或不带一体化驻车制动鼓)。

5.3.5.1.2. 材料组别
所有材料组(包括它们各自的子组)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类型。

5.3.5.1.2.1. 铸铁
5.3.5.1.2.2. 钢
5.3.5.1.2.3. 复合材料
5.3.5.1.2.4. 多材料结构
5.3.5.2. 制动鼓的类型标准
(a)材料组(例如钢铁、铸铁、复合材料);
(b)中心(有/没有);
(c)合成设计。

5.3.
6. 试验组标准(同类型)
只有当安装区域和阀瓣摩擦面之间的连接具有相同的一般形式时,才能在测试组中对可互换部件进行测试
从下面提到的每一个测试组中,至少有一种变体需要接受附件10、11或12中规定的相应测试。

从一个测试组中选择的用于测试替换零件的变量是动能与直接对应的替换零件质量之比最高的变量:
安装更换零件的车辆的最高设计速度(如拖架vmax, i假设至少为80公里/小时) m:附件11第3.2.1.2段和附件12,第3.2.1.2段定义的试验质量。

相应车辆更换件的质量
5.3.
6.1. 更换刹车盘
5.3.
6.1.1. 关于在M1、M2、N1、N2、O1和O2类车辆中更换制动盘的试验组形成的准则
5.3.
6.1.1.1. 实验组与附件11或12中第1到4段测试规定有关。

本试验组包括所有制动盘,其中制动盘外径的变化不超过6mm,制动盘厚度的变化不超过4mm。

5.3.
6.1.1.2. 如果一组材料中有不同的材料,则应对每一单独的材料提供证明,证明符合附件11或附件12规定的要求。

5.3.
6.1.2. 关于在M3、N3、O3和O4类车辆中更换制动盘的试验组形成的准则
5.3.
6.1.2.1. 实验组依据于附件11或附件12第1到4段.
该试验组包括所有制动盘,其中制动盘外径的变化不超过10毫米,制动盘厚度的变化不超过4毫米.
5.3.
6.1.2.2. 如果一组材料中有不同的材料,则应对每一单独的材料提供证明,证明符合附件11或附件12规定的要求。

5.3.
6.2. 更换制动鼓
5.3.
6.2.1. 关于更换属于M1、M2、N1、N2、O1和O2类别车辆的制动鼓的试验组组成的准则
5.3.
6.2.1.1. 实验组依据于附件11或附件12第1到4段.
这个试验组包括所有制动鼓的内径不超过30毫米,制动鼓的蹄片宽度不超过10毫米。

5.3.
6.2.1.2. 如果一组材料中有不同的材料,则应对每一单独的材料提供证明,证明符合附件11或附件12规定的要求。

5.3.
6.2.2. 关于更换属于M3、N3、O3和O4类车辆的制动鼓的试验组形成的准则
5.3.
6.2.2.1. 试验组与附件11或附件12第1至4段规定的试验有关.
这个试验组包括所有制动鼓的内径不超过10%(指最小值),制动鼓的蹄片宽度不超过40毫米。

5.3.
6.2.2.2. 如果一组材料中有不同的材料,则应对每一单独的材料提供证明,证明符合附件11或附件12规定的要求。

5.3.7. 更换制动盘/鼓的评估范围
5.3.7.1. 几何检查
与原件相比,更换的制动盘/鼓应按下列适用特性进行检查(也见附件10):
(a)制动盘/制动鼓的直径,包括摩擦面直径(对于装有整合式驻车制动鼓的制动盘,两种直径都要检查);
(b)阀瓣厚度(原始尺寸和最小允许磨损指示)-安装面与外摩擦面;
(c)安装法兰厚度;
(d)固定孔/螺柱的节圆直径;
(e)固定孔/螺柱数目;
(f)安装法兰直径;
(g)对中类型(例如中央承插或安装螺栓/螺柱);
(h)对于带有一体化驻车制动鼓的制动盘,摩擦表面积的宽度和任何热补偿槽;
(i)此外,在通风制动盘的情况下:
(i)通风的类型(内部/外部);
(ii)筋数量;
(iii)风道的尺寸。

5.3.7.2. 平衡性规定
有关更换制动盘/鼓的平衡规定应与原被更换部件的平衡规定相一致。

5.3.7.3. 评估摩擦表面的磨损情况
这应符合汽车制造商的标准
5.3.7.4. 测试
每个试验组(见5.3.6.)在一个特定类型的更换制动盘/鼓(见3.3.2. .)应由技术服务测试。

5.3.8. 测试报告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其内容至少应符合本规定附件13的规定。

6. 包装和标志
6.1. 更换刹车片总成类型、更换鼓式刹车片类型或更换鼓式刹车片的包装和标识要求: 6.1.1. 符合根据本规定批准的型式的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刹车片应在轴组中标志。

6.1.2. 每个轴组都应装在一个可显示之前开口的密封袋里。

6.1.3. 每个包装应显示以下信息:
6.1.3.1. 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制动器衬片的数量;
6.1.3.2.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6.1.3.3. 更换刹车片总成或更换鼓式刹车片总成的品牌和样式。

6.1.3.4. 规定许可的车辆/车轴/制动器;
6.1.3.5. 许可标志
6.1.4. 每件包装应载有以欧洲经委会官方语言编写的适当说明,并以出售国语言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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