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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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摘要]目前,我国已进人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合理性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据统计,到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6亿,占总人口的12%。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比现在净增近1亿,平均每年增长596万。这意味着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将会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也会提高。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落实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本文拟就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确立的合理性方面提出以下观点: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悯老恤老”的中国传统道德观,贯穿了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沿革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但中华民族一向尊老爱幼,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具有悠长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

《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周札·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日: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二)两汉时期

汉惠帝即位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当刑者完之,就是应处肉刑的都改为剃发。后来宣帝又规定:“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到东汉时代,规定成为“年未满八岁或八十以上,非手

杀人,它皆不坐”。这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一是体现在了处罚方式上,二是区分犯罪种类而免予刑事处罚。从宽的体现比过去有了进步,相对比较合理。

(三)唐、宋、明、清时期

这四个时期都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八十以上犯反逆(唐、宋、明三代,清律反逆不在内)、杀人应死者,上请。

(四)近代以来

近代以来的刑法,虽然在相关的制度及构造上已经与封建刑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这一原则仍然没有改变。

例如, 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50条规定:“未满16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行、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63条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抗日战争时,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当前国际的通行做法

在近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在刑法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兔除刑罚”。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的,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

2.对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某些刑种。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3.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4.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

可以宣告缓刑”。《意大利刑法典》第163条规定:“当宣告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时,法官可决定执行缓刑。”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犯罪由……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相关的刑法学原理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我国刑法的机能

一方面,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保护法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与威胁的功能。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刑法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的不当侵害的功能。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罚的宣示与适用来实现,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主要是通过限制刑罚的适用来实现。因此,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性

从现代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是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老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将近到达生命的终点,对于他们的改造己经没有什么很大的意义。

二是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恰当的量刑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提到,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

刑罚也具有投入和产出的效益问题。老年人基于年龄因素,其劳动能力逐渐丧失,而且伴随着生理机能的衰弱,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用就会转嫁给看守所或监狱承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犯罪的老年人科以较重的自由刑,不仅不能使他们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反而需要国家对他们无偿供养。在美国,关押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费用较之普通犯罪人更多,因为,这类犯罪人需要更多的保健照料,每监禁一名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为6.9万美元。有学者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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