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老年人犯罪一般会怎样处罚
⽼年⼈犯罪⼀般会怎样处罚
法律⾯前⼈⼈平等,只要是犯罪的,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会受到处罚。
但是可能由于具体情节,当事⼈的定罪量刑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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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犯罪⼀般会怎样处罚
对于⽼年⼈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年⼈犯罪从宽处罚的意义: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对⽼年⼈犯罪从轻处罚符合⼈道主义的要求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
21、对于⽼年⼈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刑法》
第⼗七条之⼀【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年⼈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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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几点法理思考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几点法理思考作者:冷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法律层面上树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这是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又一大进步。
本文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法理思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平等原则从宽处罚作者简介:冷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6-02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法律层面上树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宽了老年人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这是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又一大进步。
本文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法理思考。
一、从平等原则视角下分析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而对这条从提案到草案直至颁布一直饱受争议,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反对者认为:它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和罪刑一致的司法精神不相符合,年老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而且这很有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隐患。
谈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
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老年人犯罪占全社会犯罪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然很大。
“矜老怜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作为这一传统的延伸,无论是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未成年人犯罪都得到了特殊的“关爱”。
但纵观我国的刑事立法,没有任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刑法理论上,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几乎处于一片空白。
一刑法的宽容性与老年人犯罪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必是宽容的,它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也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合理的调整机制。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适用直接关乎公民的生杀予夺,因此,刑法必须保持宽容性,即即使出现了犯罪行为,但如果从维护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就不能处罚”①。
“如果犯罪人具有某种足以令人同情与怜悯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谴责欲望”②。
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刑法的更大宽容,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老年人这一犯罪主体上的应有体现。
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人们都呼吁对其从宽处罚。
(1)老年人犯罪之特点与刑法的宽容性。
老年人犯罪,作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类典型形态的犯罪,具有其自身的诸多的特点,就刑法的宽容性这一层面而言,老年人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两个重要因素。
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不同年龄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近现代各国刑法中还创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司法适用也成为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③进入老年阶段,人的责任能力会逐渐减弱,甚至完全丧失。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
这样,就使得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刑罚的执行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对服刑期间的老年人可以准许监外执行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2 0 0 5 年颁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明确“ 七十周岁以上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对我国刑事法律、 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
传统、 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 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几个方面分析, 该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 规定是合理的。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 刑罚
2 0 1 1 年2 月2 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 其中增加了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 1 ) 已 满7 5 周பைடு நூலகம்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 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 审判的时候已满7 5 周岁的人, 不适用
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 ” 国民党政府 1 9 2 8 年颁布、 1 9 3 5年修正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1 8 条规定: “ 未满
1 4 岁人之行为, 不罚。1 4 岁以上未满1 8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满8 0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 ” 该
法第6 3 条 还明 确 规 定了 对8 0 岁 及以 上的 犯罪 人, 不 适用 死刑或 无 期徒刑{2} 。民 主 革 命时 期, 苏 维 埃政
下降; ( 4 ) 随 着 肌体 衰老, 老年 人的 生活自 理 能力 降低{10} ( P . 6 0 ) 。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
中文摘要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中国人口的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
人口的老龄化将带来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压力,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和社会正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
在法律领域,对老年犯罪人是否应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也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进行了论证,同时对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老年人犯罪概述。
该部分对老年人以及老年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并对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第二部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根据论。
该部分从刑罚的宽容性、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悯老恤老”的法律传统以及国外对老年人刑罚的特殊规定等方面论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
第三部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
该部分分别论述了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的立法建议和刑罚执行的立法建议。
在刑罚裁量的立法建议部分,论述了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实行不同的从宽处罚政策、老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问题以及对70岁以上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的立法建议部分,对老年人犯罪的减刑和假释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刑罚ABSTRACT Chinahasbeenanirreversibleagedeonirnunityinthe215‘eentury.TheagingPoPulationinChina,whiehattraets worldwideeoneern,hasnotonlyPresentedProblemsofChinaitself,butalsohavingimPaetontheglobalagingProeess.It willbringanarrayofnewehallengesandpressuresoneeonomie andsoeialdeveloPmen七,forwhiehthestateandsoeietyhas aetivelymadePreParationfromdifferentPersPeetivestofaee theehallenge.Inthefieldoflaw,theissueofsPeeifie Punishmentsystemontheagederiminalshasattraetedwide attentionandraiseddiseussionsbyexPertsfrombothinside andoutsideofChina.Theartielehasarguedthelenient disposalofagederiminalandintrodueedeoneretesuggestions onaPPlyinglenientdisPosalinjudieialPraetiee.Theartiele15eomPosedbythreeParts.ThefirstPart15General工ntroduetion.Itdefinestheaged Peopleandagederiminals,aseertainstheagegrouPfortheaged andhasStatisticanalysisonthesituationoftheircrime.TheseeondPart15thereasonsthattheagederiminals shouldbetreatedwithlenientdisPosal.Itreasonsthet几.声燕sPeeifielenienttreatmentineonsideringthefollowingaspeets:natureofPunishment,theobjeetiveofindividualPrevention,theeeonomieprineiPleinPunishmentaPPlieation,eaPabilityofagederiminalsresPonsibility,Chinese traditionallegalmoralityofsymPathizingandcaringtheaged peoPleandsPeeialstipulationforagedPeopleinlawsofothereOUntries.Thethirdpart15suggestionsonlegislationoflenient disPosalofagederiminals.Thelegislativesuggestionsare arguinghowtojudgeandaPPlyPenaltyonagederiminals.In thePartofjudgingPenalty,i七assertstheagedPeoPlein differentagegrouPshouldbetreatedwithdifferentlenientdisPosal.ThesuggestionsthatProbationonagederiminalsand noeaPitalPenaltyontheeriminalsover70yearsoldarealsoPresented.OntheotherPart,ithasPutforwardeonerete suggestionsonabatementfromPenaltyandParoleforagedcriminals.KeyWords:TheagedpeoPle,Agederiminal,Lenient,PenaltyIV目录中文摘要............................................……。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犯罪率逐渐上升,问题日益引人瞩目。
尤其是因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人口,我国又面临着创建一个更完美和恰当的老年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巨大挑战。
一方面,老年人犯罪背后隐藏着许多社会和人性的问题,包括社会福利缺失、人际关系的疏离以及精神不健康等。
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限制,他们被判刑和监禁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尊严、社会公平和法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社会福利服务,特别是老年保障。
政府应该积极开展老年人文化活动,使老年人建立更广泛和密切的社交关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老年犯罪刑罚宽宥制度。
对于老年人所犯罪行,应先考虑其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更重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疏离、感慨或抑郁等问题,缓刑、社区矫正和强制医疗应首先作为考虑。
最后,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对老年人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教育,可以让年轻人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老年人的生活和价值,从而形成比较健康的社会环境。
不少案例表明,在上述的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方向和政策指引下,老年人的犯罪率和发病率都有所改善。
例如,以下三个案例可以为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一、朱阿婆案朱阿婆,是上海一位96岁的外籍老人,因为多次偷窃而被判刑入狱。
然而,由于其高龄、多病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当地法院最终决定采取监管式缓刑的方式,让她在指定地点居住,接受社区矫正,接受专业人员的监管和照顾。
二、小野良案2019年,广西一位92岁的老人小野良因为在公共空间长时间吵闹,被当地警方处理。
随后,经过多方协调和调解,小野良被送至施老院(祖孙同住院)居住,同时获得了政府的优惠保障和治疗服务。
三、钟阿公案广东一位79岁的老人钟阿公曾因为拿了邻居钱款而被发现并报警。
但后来,经过当地法院判决,钟阿公的案件被判罚缓刑。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发突出,而对于老年人的刑罚问题,应制定合理的刑罚政策。
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老年人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65岁以上的一类犯罪行为。
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人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盗窃、诈骗、贪污贿赂、强奸、杀人等。
从原因分析来看,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出现主要与老年人普遍存在的社会融入度低、经济来源少、身体机能性能弱、家庭关爱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的合理性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宽缓化的观点,认为老年人犯罪后果较轻,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相对较小,因此必须对老年人的刑罚进行宽缓化。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老年人犯罪在判刑时应给予一定的刑罚宽缓以示特殊对待,并称之为“安宁型惩罚”。
从理论上讲,一定程度上宽缓化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合理,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宽严相济的刑罚观念。
同时,老年人犯罪的人数相对较少,若要对其实行严厉的惩罚,不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也容易引发公众的反感,并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更加恶化。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需要特殊照顾,因此,对于特殊情况的老年人犯罪,也应考虑给予相应的刑罚宽缓。
但是,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缓化也面临一些质疑,觉得这会导致公民义务价值观的淡漠,不仅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而且将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道德意识。
并且,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的不仅是犯罪本身的后果,也是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形态的结果。
一旦老年犯罪行为属于社会道德伦理覆盖范围内,是需要初步防范和惩治的。
三、老年人犯罪的合理刑罚政策建议在制定老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时,应该考虑一些因素:1. 对于初犯轻罪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情况予以判缓刑、罚金等轻微惩罚。
2. 对于初犯重罪行为的老年人犯罪者,应根据其刑罚应受部分数量缩短和轻微量刑缩减的原则予以判决。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旦圭!:.i l篮豳匿翟豳对耄罩八犯罪从宽处理阉题曲搡讨孙靖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系统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刑事责任。
本文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等方面着手,针对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73-02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老年人违法犯罪也处于上升趋势,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遏制老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刻不容缓。
所谓“老年人犯罪”,通常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尽管这个标准并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阶段的个体差异,但却便于研究和使用。
笔者拟就我国老年人犯罪特点、立法现状等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探讨,并针对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k)(草案)》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一是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性犯罪突出,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及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为主。
二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
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问接性的犯罪手段。
三是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
老年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放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者其他老人为侵犯对象。
四是从犯罪主体特征看,老年人犯罪多为文化层次偏低的人,农村老人犯罪较多,以男性为主。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应引起注意。
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的问题在近年来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年龄的增长,许多老年人身体条件与精神状态已经开始衰退,因此容易犯下错误。
但是,在我国的刑罚宽宥制度下,大多数老年罪犯仍然可以得到相对宽松的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在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适用轻偏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即使老年人犯罪行为应该得到严格的惩罚,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保释或缓刑等方式避免或减轻刑罚。
然而,由于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很多老年罪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策和制度,确保老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下面我将举三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1、老年人家庭暴力案例。
一位70多岁的老人因为偏激的思想和早年生活的苦难,对家人经常态度恶劣,甚至引发家庭暴力的行为。
虽然该老人最终被判缓刑,但其妻子和子女受到了一定的身心伤害。
此案例中,虽然法律在制度上予以了一定的宽恕,但是其妻子和子女在情感上却难以释怀,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被害人的关怀和保护。
2、老年人交通事故案例。
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虽然该老人并非有意伤人,但其不当的驾驶行为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此案例中,应该对该老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和替换车辆的处罚,并进一步教育老年人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3、老年人贪污案例。
一位退休数年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仍然形同事在,在其职位的利益关系下不断从工作中获取利益,致使公共资源的浪费。
此案例中,应严惩该罪犯,维护公共资源的安全,让这个社会不会通过这个宽宥制度去滋生对公共资源挥霍浪费的罪恶。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因此,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的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保障,搭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舞台,是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道路上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的开题报告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根据《2019年中国老龄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了2.49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7.9%。
而一些研究数据显示,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而且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元化,涉及的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广泛,如经济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社会公共安全犯罪等。
面对老年人犯罪的这一现状,我国法律制度的应对也愈发重视。
201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因年老体弱、疾病等原因,犯罪轻微的,可以从宽处罚”等法律条款。
但这一条款的实施情况和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和误解,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例如老年人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如何把握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篇开题报告旨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的研究进行初步探讨,从法律、社会、人文及伦理等各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为深入研究我国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二、选题意义老年人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因此,探究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和尊严,增加社会和谐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老年人犯罪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退化,认知能力下降,社交圈子也相对较小,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老年人被他人利用或者陷入犯罪违法的情况。
此外,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经济状况也可能成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因此,从宽处罚论的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挑战。
其次,探究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基础理论。
老年人的犯罪情况,在本质上与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的差别,但针对老年人特殊的状况和需求,应当在刑法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规定与调整。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的研究,有助于为我国刑法基础理论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实用经验,从而更好地满足时代变革带来的新型犯罪挑战。
试论我国老年人刑罚从宽处理原则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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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我 国老年人刑 罚从 宽处理原则 之合 理性
On t e Ra i n l y o n e tS n e c i cp e o n l n Ol e p e i i a h to a i fLe i n e t n e Prn i l f t Pe a t o d P o l n Ch n y
年龄 。 这 也是 为什 么 会 规定 1 4周岁 以下 儿童 不 负刑 事 责 任 的原 因。 31我 国 历 来 受 儒 家传 统 礼 仪 思 想 的 影 响 ,老 幼 犯 罪减 免 刑 罚 . 12与 “ 责 刑 相 适应 ” 则 不 冲 突 一 方 面 , 刑 罚 的 目的 来 的原 则 自西 周 至 民 国 都 有 规定 。 . 罪 原 从 历史 上早 在 西 周 时期 我 国法 律 就 规 看 , 括 一 般 预 防 和 特 殊 预 防 , 年人 是 社 会 中 的特 殊 群 体 , 殊 预 定 凡 是 年 老 健 忘 者 , 非 自 己亲 手 杀 害 他 人 , 则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可 包 老 特 除 否 防通 过宣 示定 罪 完 全 可 以 实 现 , 老 年 人 适 用从 宽 的 刑 罚 原 则 也 不 以 免 除 刑 罚 。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法 律 规 定 “ 幼 犯 罪 减 免 刑 罚 ” 春 秋 时 对 老 , 会妨 害 一 般预 防功 能 的 实 现 。 另 一 方 面 , 老年 人 犯 罪 的 从 宽 处 理 期 的《 对 周礼》 规定 , 凡是 未成 年人和老年人犯 罪都可 以予以减免 : 战 符合我国刑法“ 罪责 刑 相 适 应 ” 的精 神 要 求 。 老年 人 的刑 事 责 任 能力 国 时 期 郑 国 李 悝 进 行 变 法 , 布 了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部 封 建 成 文 刑 法 颁 逐 渐 减 弱 、 险 性 降 低 , 们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也 同青 壮 年 不 同。 因 此 , 《 危 他 法经》 该法 主要是维护 当时新兴 的地 主阶级的利益 , 且非常残 , 并 按 照 罪责 刑相 适 应 原 则 老 年 人 犯 罪 同 青 壮 年 犯 罪 应 负 的刑 事 责 任 酷 , 是 该 法 却 规 定 凡 是 犯 人 不 满 十 五岁 或 者 超 过 六 十 岁 , 可 以 但 则 也 是 不 同 的 , 当从 宽 处 理 。 应 减 免 刑 罚 : 朝 时 期 的法 律 规定 了“ 刑 原 则 ” 对 老 年 人 犯 罪 一 般 汉 恤 , 13与“ . 公平 正义” 的法律精神不冲突。“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情 况 都 给 予 减 免 。 的 法 律 的 公 平 正 义 主 要 针 对 的是 法 律 应 该 公 平 地 对 待 外 在 身 份 因 32在 当今 国 际社 会 中 ,越 来 越 多 的国 家宣 扬 人权 的 重 要性 , . 很 素 不 同影 响 下 的 所 有 公 民。 而 年 龄 和 身 份 恰 恰 是 两 个 概 念 , 个 指 多 国家 已经废 除 了死 刑— — 这一 剥 夺 自然 人最 高权 利 即 生 命权 的刑 一 向外 在 物 质 , 个 指 向 内在 自然 状 况 。 老年 人 其 辨 认 和 控 制 自 己行 罚 。 世 界上 多数 国家 对 老 年人 犯 罪从 宽 处 罚原 则均 在 立 法 上 有所 体 一 为 的 能 力 毕 竟 比精 神 正 常 的 成 年人 要 弱。当行 为人 的辨 认 和 控 制 能 现。例如法国《 新刑法典》 规定:如果被判刑人年龄达 6 , “ 5岁 禁止居 力 低 时 , 反 映 出 的主 观 恶 性 就 小 , 其 因而 社 会 危 害 性 就 相 对较 小 , 应 留 自然 停 止 。其 他 剥 夺 自由 的刑 罚( 刑 、 禁刑 )如被 判 刑人 是 老 徒 监 , 考 虑 从 宽 处 罚 。因此 , 7 对 5岁 以 上 老 年人 刑 罚从 宽 处理 原 则 不仅 与 年人 , 可以在收容监狱 内执行 ”《 ;日本刑事诉讼 法》 也规定 , 判刑人 被 公 平 正 义 的法 律 精 神 不 冲 突 , 且 彰 显 了法 律 的 人 文 关 怀 精 神 。 而 年龄在 7 以上时 , O岁 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 剥夺 自由刑 ;巴 < 2 从法律 实践来看 。 老年人刑 罚从 宽处理具 有现 实意义 西刑法典》 3 第 0条规定 , 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 , 但 随 着 我 国人 均 寿命 的 延 长 ,我 国从 2 0 0 5年 开 始 ,0岁 以上 的 犯 罪人超过 7 6 0岁 , 且所判监禁不超过 2年 的 , 可以适用缓刑 ;俄 罗 < 人 口 占 全 国 人 口 比例 l %以 上 , 照 联 合 国 的传 统 标 准 , 国 已步 斯联邦刑法典》 0 按 我 规定 , 死刑不适用于妇女 以及犯 罪时未满 1 8周岁的 入老龄化社会。 关数据显示 , 23 有 到 0 4年 我 国 老 龄人 口比例 将 达 到 人和法院下 判决时 已满 6 5周岁的男性。此外 ,公 民权利 及政治权利 < 2 . 据 有 关社 会 学和 老 年 心理 学 的研 究 及 有 关 犯 罪 统 计 表 明 ,5 28 %。 7 国际公约》 国际性文件 明确规定 了对年满 7 等 O周岁 的犯 罪人不适用 岁 以上 ��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适用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致人死亡是故意导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些模糊不清。
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许多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
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设置的限制是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为了使刑法规范在整体上协调,那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的致人死亡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来确定是否是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更能体现立法者对人的生命、自由的特别尊重。
还有一处规定不明确的就是特别残忍手段,这种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却不能适用此条款,不能不说是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种遗憾。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60周岁,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是以6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60周岁或70周岁。
周光权在《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说到: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之思考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之思考中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的阶段,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现象值得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老年人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刑法谦抑的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
标签: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近几年我国刑法越来越体现出其轻缓化的趋势。
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让民众看到了我国刑法在其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加的彰显人性,更加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修八》关于老年人犯罪所做出的规定如下:第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态度,既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协调,又符合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
古今中外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悯老恤老”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要求,也是对国际社会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普遍做法的顺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司法处置的历史沿革及国外立法(一)我国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历史沿革受儒家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我国一贯具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这在古代、近代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也就是各朝大多遵循的“矜老原则”。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精)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之见我们组选择的话题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的宽宥在我国现行刑法上从无到有,成为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也是我们组今天探讨的重点。
首先,对老年人应否从宽或者免死?有人认为,75岁以上老人不少还有相当的犯罪体能,心智健全,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另外,他们也可能犯下重罪,也可能被别人利用犯下重罪,免死后会出现老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象;还有人认为这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担心显然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据有关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75岁以上老人的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我想那些认为75岁以上老人体能、心智完全健全的人要么是站在个案的角度,要么是站在中国人均寿命100多岁的假设上的吧!另一方面,所谓‚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75岁以上老人往往阅历丰富、子孙满堂,又怎么可能轻易被人利用犯下重罪呢?最后一点,人人平等原则显然是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刑法立法上的平等,立法本来就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立法设计,要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从1983年‘严打’到现在28年了,社会治安问题靠多杀解决了吗?一般民众只要举出一个老年人罪大恶极的例子,就会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老人免死,但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不应该只考虑个案的性质,而应该注意到全面的、普遍的、有共性的情况。
另外,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自西周至民国都有规定,国外也有不少判例,可以说古今中外的这些先例都卓有成效,并且没有出现上述担心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宽宥老人合情合理、合法合义。
其次,对老人犯罪从宽或者免死的年龄设定为已满75 周岁是否合适? 对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如上所述,中国人均寿命是72岁,可见,将从宽或免死的年龄限定为75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非常小,并且,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75岁以上的显然就更少了,免死条文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后更加架空了其实际意义。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最近《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热点问题,当然也引起了我们这些准“法学学士”的注意,其中关于老年人从宽制度完善问题最是吸引我的注意,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本次刑法第八次“大修”亮点颇多,其中对于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尤其吸引我的眼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认为对于七十五岁老人从宽处理的原则是非常正确的,有着深刻的意义,尤其与刑法量刑时的“从轻”原则相呼应。
从古至今,中国的统治者都标榜着“为政以仁”、“矜老恤幼”的儒家思想。
况且中国历来就有“人到七十古来稀”的说法,老年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本身的犯罪率就很低,对其犯罪量刑的减轻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充分展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更是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
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条新增加的规定表现了“七十五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这一大亮点,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这一点与老年人从宽处理制度并不违背,而是在完善这项制度,以防止制造法律漏洞,防止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点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这是刑法第一次明确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意义。
这一规定符合刑罚处罚日益宽缓的国际趋势。
在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都逐渐减轻刑法的严酷性,施行宽缓的政策,尤其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或者默认实施对老年人量刑时的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性化,刑法是正义的,它在惩罚不法分子的同时也在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已进人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合理性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
据统计,到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6亿,占总人口的12%。
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比现在净增近1亿,平均每年增长596万。
这意味着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将会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也会提高。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落实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文拟就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确立的合理性方面提出以下观点: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悯老恤老”的中国传统道德观,贯穿了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沿革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但中华民族一向尊老爱幼,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具有悠长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
《周札·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日: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单独作案且手段 比较简单 ,相较其他 中青年 人犯罪来说社会危 害小 、社会影响小 。借鉴 新刑事诉讼法 中为保 障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而 增设 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对犯罪老年人附条 件不起诉 , 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 3)刑 罚 执行 阶段 的从 宽 。 刑罚 执 行 的
前 我 国立 法在 规 定 老 年 人 犯 罪 从 宽 处 罚 方 面
的 缺 陷与 不足 . 并针 对存 在 的 缺 陷 与 不 足 提 出相 应 的 完善 措 施 。 陷 : 完善 措 施
【 关键词 】老年人犯 罪;从 宽处罚 ;缺 不 完 善 和缺 陷 。 二 、 关 于老 年 人犯 罪处 罚 的 完善 措 施
特 殊 照 顾 包 括 老 年 人 缓 刑 制 度 、假 释 制 度 、 减 刑 、执 行 的 从 宽 适 用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对 犯 罪 老 年 人 缓 刑 、减 刑 、假 释 的 条 件 并 没 有 作
社会 ,老年人 口比重的膨胀性增多 ,为犯罪 轻老人( 5 O~6 O岁 ) 、 中年老人( 6 0—8 0 岁) 、 发生提供 了必要 的人 口基数 ,老年人犯罪 问 老年老人( 8 0 岁 以上 ) 三个时期。 按照我国《 老 题 臼益严重 。同样作为弱势群体 ,对老年人 年人 权益保 障法》规定 , 老年人是指 6 O周岁 犯罪 的处罚 一直 以来并没有像未成年犯罪处 以上 的 公 民 。显 然 , 在 立 法 中规 定 对 老年 人 犯 罚 那 样 规 定 若 干 的 从 宽 条 件 ,即 便 学 者 在 理 罪从宽处罚 , 要求我们既要借鉴医学、社会学 论上 多方论 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的合理 等方面的观点 , 也要考虑当前我 国人 口的平均 性 ,但在我国立法上仍是空 白。直到 2 0 1 1 年 寿命 和将 来的平均预期 寿命 。根据世 界卫生 刑法修正 案 ( 八 )的出台才真正从立法上肯 组 织发表 的 2 0 0 6年 《 世界卫 生报告 》, 我国 定 了对犯罪的老年人处罚的从宽规定 。 男 性 平 均 寿命 7 O岁 , 女性 7 4岁 , 人 均 寿命 7 2 我 国 目前 老年 人犯 罪 处罚 规 定 的缺 陷 岁 。而 随着 生 活水 平 和 医疗 技 术 的 进 步 , 我 国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探析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但其在刑法中也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 限 分析 。换句话说 , “ 从宽处罚”还仅仅停留在原则层 面,并未 制某个 刑种的适用 ,放 宽缓刑 、减 刑和假释适用 条件的限制
等变相从 宽处罚 的规定 。可 以说 ,国外对老年人犯 罪从 宽处
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笔者试图对所谓的 “ 从宽处罚”进行进
藉以减少机构.处遇之运用、减少监禁 时间 、缩减犯罪人与正 『 生
原 因,这些 原因使其成为社会的弱者 ,是值得同情 的对象 ,对 他们的刑事惩罚无法在心理上对社会潜在犯罪人造成足够的威 慑 ,同时还会激起社会多数人 的同情 ,因此 ,很难说 ,一般预
防在此具有多大意义。但相反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充分
指人 民法 院在量刑阶段 ,对老年犯罪人的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而广义 的 “ 从宽处罚”应 当不仅限于此 ,至少还应包括
生理缺 陷等 。我们不得不 承认 ,人作 为一种 自然存在 的有机 刑罚执行 中的放宽减刑 、假释、缓刑的适用条件等。因为 ,从 体 ,随着年龄的增长 ,机体各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都逐渐衰退 ,
犯罪人适用缓刑 。但是 ,客观来说对于老年人犯罪 ,这些规定 还远远不够 ,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 的探索。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我们可以将我 国老年人犯罪界定 为 :年满7周岁 以上的人所进行 的犯罪活动 。虽然这一规定引 5 来无数争议 ,但是笔者以为 ,一个人从成年进入老年是一个身
与对未成年犯罪人 的从 宽处罚制度相比,从应然层面看 ,老年
的题 中之义 ,更为构建 和谐社会提供 良好的社会治安条件 ,也 在深层次上满足 了 “ 人本 主义”的诉求 。为此 ,应建立健全适
当从宽处理老年人犯 罪的法律机制 ,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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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已进人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合理性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
据统计,到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6亿,占总人口的12%。
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比现在净增近1亿,平均每年增长596万。
这意味着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将会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也会提高。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落实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文拟就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确立的合理性方面提出以下观点: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悯老恤老”的中国传统道德观,贯穿了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沿革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但中华民族一向尊老爱幼,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具有悠长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
《周札·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日: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二)两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当刑者完之,就是应处肉刑的都改为剃发。
后来宣帝又规定:“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
”到东汉时代,规定成为“年未满八岁或八十以上,非手杀人,它皆不坐”。
这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一是体现在了处罚方式上,二是区分犯罪种类而免予刑事处罚。
从宽的体现比过去有了进步,相对比较合理。
(三)唐、宋、明、清时期这四个时期都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
八十以上犯反逆(唐、宋、明三代,清律反逆不在内)、杀人应死者,上请。
(四)近代以来近代以来的刑法,虽然在相关的制度及构造上已经与封建刑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这一原则仍然没有改变。
例如, 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50条规定:“未满16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行、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63条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抗日战争时,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当前国际的通行做法在近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1.在刑法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
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兔除刑罚”。
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的,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
”2.对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某些刑种。
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3.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
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
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4.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
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意大利刑法典》第163条规定:“当宣告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时,法官可决定执行缓刑。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犯罪由……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相关的刑法学原理(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我国刑法的机能一方面,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保护法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与威胁的功能。
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刑法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的不当侵害的功能。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罚的宣示与适用来实现,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主要是通过限制刑罚的适用来实现。
因此,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性从现代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是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老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将近到达生命的终点,对于他们的改造己经没有什么很大的意义。
二是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恰当的量刑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提到,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
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
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刑罚也具有投入和产出的效益问题。
老年人基于年龄因素,其劳动能力逐渐丧失,而且伴随着生理机能的衰弱,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用就会转嫁给看守所或监狱承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犯罪的老年人科以较重的自由刑,不仅不能使他们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反而需要国家对他们无偿供养。
在美国,关押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费用较之普通犯罪人更多,因为,这类犯罪人需要更多的保健照料,每监禁一名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为6.9万美元。
有学者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万元人民币,这项费用仅仅指监狱运作的各种费用,而不包括建造监狱的投入。
司法实践中,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或年龄过高的老年犯,看守所或监狱借故推诿甚至拒绝收监的情况屡有发生。
因此,而今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老年人科以较轻缓的刑罚,不仅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
(四)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生理上说,老年人由于其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其自我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会逐渐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
在心理机能上,老年人由于精神衰退,感官功能会降低,因此反应就会迟钝,自控力也会减弱。
这就会使老年人在人格心理上产生较大的变化。
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是其典型的心理特征。
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往往就失去己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并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冲动起来,故有人称老年期为“第二次儿童期”。
因此,这不但意味着,很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会逐渐减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且意味着,即使是老年人犯罪了,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很大,所以,只有对其科以较轻缓的刑罚,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使刑罚具有合理性。
四、结语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不但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空白,而且使得我国刑法在刑事处罚方面更显人性,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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