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答辩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再审申请答辩状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AA,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诉人重庆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申诉与答辩人、荣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原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法不应再审。

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申诉人提起上诉,在收到贵院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贵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后一审判决生效,答辩人于2011年10月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诉人与答辩人于 2011年11月18日在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诉人分三期履行判决义务,最后一期债务截止2012年1月20日付清;且申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再审申请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再审审查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体现的民事诉讼法原则,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依从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审判亦不存在枉法裁判,

那么司法监督权就不应再行介入。

再者,申诉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上诉费而丧失上诉利益,已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殷加黎尹乐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