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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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过去,因为预告登记制度未确立等原因,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往往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比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悉购房款后,往往会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以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XXWW大厦系列案件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开发商捐款而逃,业主与银行扯皮。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XX市XX区XX北路
负责人:,行长
被答辩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XX市xx区XX里
答辩请求:
裁定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XX路28号WW大厦写字楼单元房产(下称"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Q先生诉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诉求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的抵押登记2009*行初字第号案件,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了号《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份合同清楚体现Q先生向XXWW大厦筹建处购买的房屋是"WW大厦"第单元,而非第单元;同时,该案中Q先生自
行提供的证据即的购房合同号为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也清楚地体现其仅购买"WW大厦"第单元,并且,该发票之金额与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元的价款一致,均为万元,由此可见,Q先生仅购买了"WW 大厦"第单元,并未购买本案诉争房产,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反观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文本之第一条所述"WW大厦写字楼第单元"中的"E"与"F"相比较,不论从字体大小、空间位置等角度来看均极不协调,明显是事后添加的,且与前述发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实性不应被采信。该份文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Q先生并非诉争房产买受人,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其本案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而不论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真实。
首先,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2002年,答辩人与XXHS集团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陈先生签订了闽兴银厦营抵字(2002)号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房产为闽兴银厦营流字(2002)号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XXHS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3月, 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