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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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赣安监管二字[2013]1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13〕1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借鉴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和总结近年来我省危化企业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制定《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化工企业要将《禁令》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熟悉《禁令》,列入厂、车间、班组岗位培训的必需内容,

将《禁令》制作成公告牌进行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禁令》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各设区市、县安监局要把积极推行《禁令》作为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有力抓手,充分利用专题会议、举办相关培训班、广播媒体等形式,加强对《禁令》的宣贯,并将《禁令》作为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化工企业《禁令》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禁令》的行为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及时将《禁令》转发至本辖区内县级安监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

附件: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一、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三、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八、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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