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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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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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价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

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

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

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

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

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

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

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标准的85%收取,即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标准的75%收取,即元。

2、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为: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用户对容量配置要求超过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二、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新)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武汉市自2012年7月1日起 (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

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

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

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

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

低2分钱执行。

5.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伏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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