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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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对民事缺席判决适用的思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对缺席判决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则规定了违法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却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关键词】缺席判决继续开庭传票传唤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述法律条文被视为是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存在这样的问题:同一案件前一次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前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如果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对于这一问题,实务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一、关于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的两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一次审结的案件,有的法官每次继续开庭前都要向

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有的法官则选择在前一次庭审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因而同一案件,无论开多少次庭,每次开庭前都必须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法院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再审。

第二种意见: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开庭”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同一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这一“开庭”应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以及宣告判决所有开庭审理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休庭、复庭多少次,都只是第一次庭审活动的延续。因而,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传唤了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立法分析和法条解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第十八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原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实际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可以依据传票,也可以以当事人确已收悉的非传票通知为根据,因此,关于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的讨论应当在民事普通程序的语境下进行。

(一)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立法目的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审核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确立缺席判决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以拖延诉讼的方式消极诉讼,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保证诉讼的对抗性,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已经给予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攻击防御机会的前提下,当事人自己不加以利用,主动放弃诉讼抗辩权,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实体权利的放弃,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由缺席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说,缺席判决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对程序运行的保障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机制。

(二)对民事诉讼法中“开庭”一词的理解

有关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开庭”的理解,即是否应当将每一次继续开庭都视为独立开庭,进而在每次开庭前是否仍应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笔者认为,对民诉法条文中的“开庭”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同一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这一“开庭”应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以及宣告判决所有开庭审理程序。同一案件不论休庭、复庭多少次,实质上都是第一次开庭的延续,而不应当将每一次开庭割裂开来。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传唤了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

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倘若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将同一案件的每一次开庭都视为独立开庭,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那么按照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应在开庭三天前送达,其结果就是,第一天开庭后,要等到第五天才能继续开庭审理;如果第二次继续开庭前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依法还需要公告送达……按如此方式进行,不但违背了缺席审判的立法原意和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不能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容易造成法条理解和适用的混乱,在审判实践中也是难以操作的。

(三)对传票传唤的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包括传票传唤、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等,其中传票传唤应当说是最正规、最严肃的传唤方式。

传票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以发送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届时前来参加诉讼,其意义在于,采用最正规、最严肃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将于何时何地正式开始。也正是因为传票的这种正式性和规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只有经传票传唤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对民诉法条文中的“开庭”宜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一个民事案件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因而法官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传票传唤了当事人,期间不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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