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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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对刑事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分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工作四个阶段及综合性工作部分。
第三条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审判规则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本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收转送达,均应制作送达回证。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五条内勤负责从立案一庭接收新受理的案件,并进行登记。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登记后,由庭长分案将案件转交法官助理签收。
第六条法官助理进入庭前准备,初步审查包含以下内容:(一)审查是否有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况(对于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指定辩护;对于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等其他情况的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决定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函、起诉书副本在开庭三日前送达法律援助中心。
(二)对于被告人系聋、哑人等,制作聘请手语翻译的书面报告,经承办法官、庭长及主管院长签字后,协调有关单位联系聘请翻译人员事宜。
(三)被告人要求通知家属或委托辩护人的应及时通知,并将通知情况以笔录或追记形式记录在卷。
(四)为未成年被告人制作档案表,并将档案表打印一份贴在案卷袋表面,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法官助理将填写完毕的档案表制作成电子文本复制给内勤汇总。
(五)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未提起的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按被告人人数加一份的数量于告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并将诉状及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时在开庭三日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主持刑附民的庭前调解。
如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表示放弃起诉,则应将此情况记录在卷。
(六)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向公诉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七)按承办法官的要求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退回补充侦查、简转普手续、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等事宜。
(九)在收案后将起诉书副本一份报庭长阅知。
第七条法官助理应对第六条的九项内容制成表格,详细填写,报承办法官并予以说明。及时在审判流程网上输入开庭、退查、简易转普通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承办法官应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案件审查笔录;对内勤及法官助理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拟出庭审提纲。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一节普通程序审理流程
第九条开庭审理前,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纪律;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四)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
第十条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到庭,查明以下基本情况:
(一)查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二)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
(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本院在庭前已经分别向各当事人送达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须知》,不再重复告知,并询问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对申请回避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2、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3、申请公诉人回避,符合法定情形的,宣布休庭,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告知被告人的辩护权。询问各当事人对于辩护人为其辩护是否同意。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休庭;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对成年被告人,可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对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
许。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般应准许;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
告知被告人的调取证据权和最后陈述权。
第十一条由审判长主持,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法庭调查阶段:
(一)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二)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运用证据查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何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同案人的关系、责任,罪过、动机、目的如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赃款赃物的情况等等。
(三)通过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讯问、发问、陈述、对质、示证、质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事民事诉讼状),而后留下第一名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之后询问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发问的,应予准许,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有诱供、指供等不当方式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如公诉人对被告人诱供的,可提醒:“请公诉人注意对被告人的讯问方式”。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或者与本案无关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分别用“反对有效”、“反对无效”或“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多名被告人的,分别传被告人到庭陈述、讯问。对最后一名被告人讯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