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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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672/2011-0006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司生成日期: 2011年01月26日

名称: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 环办函[2011]98号主题词: 环保环评改革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98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实施改革,规范试点期间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1222号)要求,现将试点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申请机构名称变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中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有关原则执行。

二、试点单位申请机构名称变更时,应向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申请事项、改革实施情况及改制后新机构基本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三)原事业单位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四)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分流安置情况说明及列表;

(五)改制后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改制后新机构的资产和工作场所情况说明;

(七)改制后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情况说明;

(八)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试点期间,改制后新机构在人员资质条件方面的管理和审查原则:

(一)采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剥离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暂达不到人员资质条件的,可采取环办函〔2010〕1222号文中提出的过渡措施;但改制完成后,原事业单位人员再进入改制后新机构的除外。

(二)按照环办函〔2010〕1222号文中提出的过渡措施,在改制后新机构兼职的原事业单位人员,调离原事业单位但不进入改制后新机构的,不再认可为改制后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采取整体转制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原人事关系并在改制后新机构专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视同其为改制后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四)改制完成后再进入或调离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以及仍留在原事业单位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办理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登记等的有关规定不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环评改革函

抄送: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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